马地税函[2004]109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15:18:00.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务审计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制订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各单位可按照《马鞍山市地税局 国税局第一次协作会会议纪要》的精神,积极与国税部门加强联系,选择一到两户涉外企业开展联合税务审计试点,并注意在审计实践中摸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请于11月20日前将对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总结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