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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2004]135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15:29:2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在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由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表,不得以其他发票或自制收据凭证入帐。

  二、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和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方可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发票管理,督促其按照发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近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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