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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1-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请研究执行。

  国家统借统还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和统一归还。 实行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对外由财政部统借统还,对内应逐步实行谁用谁还的办法,以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使用统借统还外汇贷款的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利用外资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家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今后只限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的贷款。不具备上述贷款来源,国内配套人民币投资不落实的,均不得做为统借统还项目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 今后不能批准借用高利率自由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凡因国内投资未作安排, 为了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而借自由外汇贷款的,哪个部门借的,由哪个部门归还,国家财政不负还债责任。

  (三)今后对外签订卖方信贷合同,按照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当分年列入国家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用国家外汇支付(如同“四三方案”那样),不形成财政借债,不需要国家。还本付息。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与目前使用的买方信贷、自由外汇贷款在管理上不完全相同。《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只限于买方信贷和自由外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和〔1981〕1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明确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引进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是进行审批的第一个程序。由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编报。在报送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的同时,要抄送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审批后,才能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是否成立及与外国厂商正式谈判的依据。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和附件编报(要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各一份)。 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9〕29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持、组织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贸部、一机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物资总局等部门参加,进行会审。对所需外汇的来源、外汇贷款的种类、偿还方式以及国内人民币资金的安排,一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联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

  (三)订货卡片的签证。

  主管部门凭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订货卡片,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办理统借统还的签证手续。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审查确认后,由财政部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国家统借统”戳记,将其中两份分送外贸部和中国银行。凡是核准统借统还的项目,外贸进口总公司在银行的凭证上,也要注明“财政部统借统还”字样,以便银行开证、付汇、记帐。

  对外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应将合同付本(商务条款部分)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存查。

  (四)过去已批准为统借统还的老项目,需要补充订货(但不得再签现汇合同),也应按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但可不再报国务院审批,改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批复。

  (五)凡未经上述审批程序,不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定为统借统还的,均属无效。

  二、计划管理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或两委一部一行批复的国家统借统还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资金以及到期偿还的外债本息,均应分别列入年度的和中、长期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财政计划, 统一平衡。各个年度外债还本付息所需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切实保证。

  (二)国家统借统还项目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计划中的编列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重申如下:

  外汇计划:在收入中应当列明国家统借统还外汇收入;在支出中列明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还本付息支出。

  基本建设计划:分别列明“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利用国外借款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 是指用国内资金安排的投资, 包括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和设备投资、管理费、国内运费,以及引进项目需要支付的预付定金、关税、工商税、借款利息、银行和外贸部门的手续费、出国联络费、出国检验费、出国实习生费、以及买方信贷合同中需要用现汇支付的一部分贷款等所有国外借款不能包括的投资费用。“利用国外借款投资”是指用国外借款完成的工作量。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的引进项目,属于拨款改为贷款的,可不再区分预算内投资和国外借款投资, 全部贷款按照规定用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和投产后应上交的利润归还。

  财政计划:收入方面在债务收入类中列“国外借款收入”;支出方面属于基本建设的列基本建设拨款类“国家统借统还基建设拨款”。国内配套所需的各项资金(基建计划的国家预算内投资部分)列基本建设拨款类各有关科目。不属于基本建设的,分别列入各有关支出科目内, 但须注明“ 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支出”。外债还本付息在债务支出类中列“国外借款还本支出”和“国外借款付息支出”。

  (三)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项目的作价,美元对人民币的折合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96号文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即1美元等于2.8元人民币)折算。今后通过许可证协议等方式引进技术的费用,按照进出口委的安排,用国家外汇支付,不搞统借统还。

  三、年度和季度用汇计划

  (一)年度用汇计划。

  主管部在新的年度开始前两个月、根据统借统还项目已签合同和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待签订合同的贷款金额,测算年度用汇数额,编制“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年度用汇计划”(表式一)一式六份,分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贸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便列入年度计划。

  (二)季度用汇计划。

  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国家统借统还项目的订货合同,参照有关付款规定,计算季度用汇数额,编制季度用汇计划(表式二),经主管进口的公司签注意见后,于季度开始前二十天送财政部。

  财政部汇总各主管部的季度用汇计划,结合国家外汇收支情况以及年度外债还本付息计划编制“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季度用汇计划),分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中国银行。

  四、帐务处理(一)财政部在中国银行开立“买方信贷”,“自由外汇”两个统借统还帐户。

  “自由外汇”专户,只限于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签订的现汇合同,经过清理确认为统借统还的项目,在以后年度用汇时使用。今后新签合同,不准再借自由外汇不准使用本专户。

  (二)中国银行凭财政部确认盖章的订货卡片和外贸进口公司注明财政部统借统还的凭证,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汇。付汇后分别记入财政部开立的有关帐户。并将付汇凭证加盖“买方信贷”、“自由外汇”戳记,注明引进的部门名称、合同号、起息日期等,送财政部作帐务处理。

  (三)财政部根据中国银行的实际对外付汇数字,按月通知建设银行对有关部门进行转帐拨款。

  (四)主管部在“基建拨款”或“拨入经费”会计科目下增设“国家统借统还外汇预算拨款”明细科目,在收到建设银行开出的“统借统还外汇转凭证”后,分别核算入帐。

  五、其  他

  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偿还情况。在每一引进项目竣工后,应编写全面的竣工决算(表式三),分别报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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