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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 [失效]

哈政发法字[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清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期间,在本市七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使用土地(含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7年7月30日前持有关证件、档案卷宗等材料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接受处理:

  (一)乡(镇)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的,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三)其他建设用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虚报、瞒报、拒报土地使用情况,不准阻碍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清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举报信箱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63号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邮编150010

  举报电话:((白天)4615314 4616016—228(夜间)4617914)

  五、县(市)的土地清查事宜,按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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