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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京财协[1994]1856号

颁布时间:1994-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94)财会协字第94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于财政部、证监会受理申请时间前至少一个月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将审核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材料统一报财政部和证监会。

  附件: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协字第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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