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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18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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