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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印发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技字[1985]108号

颁布时间:1985-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农机、仪表)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公司),本部各专业局:

  遵照国发(1984)114号文件精神,和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为四化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任务,结合目前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厅(局)座谈征求意见,制订了《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作为我部《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希即按照执行。

  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产品技术鉴定是新产品试制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验证、评议产品设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的重要步骤,是考核新产品是否试制成功的重要措施。新产品在完成样机检测试验或工业性运行考验合格的基础上,应认真进行技术鉴定。新产品鉴定合格,且鉴定时指出的、必须改进的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后,才能转入小批试制或正式投产。为使新产品鉴定工作真正起到验证、考核新产品的作用。经研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新产品鉴定分级进行

  根据新产品试制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按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分为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委托的地、市机械局、公司)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企业三级鉴定。

  (一)部级鉴定。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中,需要与使用部门共同鉴定,或试制中涉及行业、地区较多,或技术新颖复杂的重大成套设备和大型关键产品,由部各专业局负责组织鉴定并颁发技术证书。

  个别特殊重大新产品,由部申请国家科委等组织鉴定。

  (二)地方机械工业主管厅局鉴定。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中,非部鉴定的其它重要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或委托地市机械局、公司组织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颁发技术鉴定书,并抄报部有关专业局备案。

  (三)企业鉴定。全国新产品中,非部、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的新产品,由企业负责组织鉴定。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企业必须由技术副厂长(总工程师)会同质量检查部门负责人,邀请主要用户或同行专家,认真组织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有关资料及技术鉴定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凡由上级负责组织鉴定的新产品,试制企业必须先行组织予鉴定后,报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内首次试制的地区性新产品的鉴定,按当地规定进行。

  二、鉴定形式

  根据新产品的性质,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鉴定,都具有同等效力,并由负责鉴定的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一)重大关键设备和技术水平高的新产品,可采取邀请少数同行业专家和主要用户参加的鉴定会,进行评审、鉴定。

  (二)凡有条件测试的产品,可采取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归口研究所或产品测试中心(试验场、产品检测站,名单和具体作法另行通知)进行试验,提出试验报告并认可。

  (三)专用性较强的产品和大型设备,制造厂不具备测试鉴定条件的,可采用有用户参加的出厂验收认可,或待工业性运行后用户验收认可。

  (四)引进国外技术或与国外合作设计、合作生产的产品,可采取由国外有关公司、厂商检验测试认可。

  (五)为某主机厂定点试制的配套新产品,可由主机厂鉴定验收。

  三、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一)产品在鉴定前,试制单位必须做好试验测试工作,准备好必要的技术文件,如:技术任务书、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必要的工艺文件、使用说明书、性能试验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用户意见或运行报告、试制鉴定大纲和试制总结等。

  (二)鉴定会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干,专业要对口,时间要短,讲求实效,不允许和产品销售、推广交流会混在一起开。

  (三)反对搞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反对借产品鉴定之机,搞不正之风。

  (五)除产品使用现场在外地,并必须到现场鉴定的外,不得到外地、特别是旅游地区开鉴定会。

  (六)要加强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的宣传推广工作,在组织鉴定时要准备好宣传推广的书面材料(提纲已发)、刊登《机电新产品导报》。企业要及时编制新产品样本,给用户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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