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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机办[1993]36号

颁布时间:1993-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 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 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 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 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 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 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岐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 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 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 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 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柜。

  第六章 外出会印与印刷厂套印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 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 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管部、部办公厅套印的印刷厂, 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称职的人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 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 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并送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

用印单位
发往单位
用印事由
用印类别

份数

依据文件

 

经办人

                                    时间:                                           

核准人 

时间:

批准人 

时间:

监印员 

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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