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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常州市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会[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有关局、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满足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促进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省财政厅苏财会[1998]7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验收工作予以改进,即由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办理,逐步过渡到由省财政厅审查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具体承办,财政部门据此审批确认的办法。为此,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常州市关于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的要求,加速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的进程,保障以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审批工作采取社会中介机构验证、市财政部门确认的办法。

  审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单位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财会工作惯例。

  第三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在常的省属及部属单位也可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委托市财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省属及部属单位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章 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使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定点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三)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

  (四)上机操作人员应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并至少一人取得“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合格证”。

  (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自单位成立起就以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该提供计算机运行三个月以上的有关资料。

  (六)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有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入机内账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七)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和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

  (八)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定期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

  2.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采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保存会计资料,并应制定在不同地点保存双份资料的措施,保管期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负责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委托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具有验证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计算机输出和手工编制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一致性进行验证,提供对比工作底稿和对比验证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在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委托书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情况。

  (二)会计核算软件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所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的基本情况。

  (四)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操作手册。

  (五)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六)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科目一览表。

  (七)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本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应用总结。

  (九)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三个月以上或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单位验证结束后,向委托单位出具验证工作报告。并将验证工作报告和填列的“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验收审批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验证工作报告后,应根据验证工作报告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经审批,可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由市以上财政部门确认发证。

  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已取得验证工作报告的单位进行复查。

  第九条 对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将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证年检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凡已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取得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单位,若更换使用新的会计核算软件或对软件进行重大修改,或增加使用核算模块,应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凡未按此办法申报审批而私自脱离手工账的单位,会计证年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列为不合格;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一律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各有关部门、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将其作为合法的会计资料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常财会[1998]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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