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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3]90号

颁布时间:2003-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登记注册费中的年检费全额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州、深圳减免40%,其它地区减免30%。中央和省出台涉及上述行业的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州市按现行标准的60%征收,其他地区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具体减免项目见附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的收费收入不再退还。收费减免后,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因此减少的收入,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确保有关行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各地区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取消或减免的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的收费金额等,书面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物价局,由省经贸委汇总,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

  附:“非典”期间广东省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略)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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