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建[2005]529号
颁布时间:200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当前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有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后,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开工建设,应及时向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已开工项目拖延计划工期一年以上(不含调试运营期)仍未完工的项目,除特殊原因外,财政部门将按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和政府投资比例核减剩余的预算指标,发改部门相应调减投资计划指标。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财力投资计划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要求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财力投资计划下达前,建设单位不得提前组织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公开发布前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招投标依据。为防止中标单位发生分包、转包现象,工程量清单应按单项工程分别编制,分别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依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条款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标准组织实施。执行中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增加或调减建设内容时,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重新调整财力投资计划。重大项目调整需报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费用一律不作为拨款依据。
第八条 原建设内容由于设计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大财建字[2005]153号)履行相关确认、申报程序,并按要求编制变更结算文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严格月报表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和财务进度,填写“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月报”,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决算资料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受委托审核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决算资料进行集中审验,对资料不完备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整。逾期不能提供决算资料的工程量及造价,财政部门有权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查结束后,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同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5]267号)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撤销账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工程竣工后半年内未进行决算审查,或工程财务决算批复一个月内未办理资产交付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