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1994]71号
颁布时间:1994-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防止乱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试行“收费监督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监督卡》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发放范围,由市、区(县)物价局分别编号注册发给被收费单位。并定期检查监督收费情况和《监督卡》使用情况。
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在向持有《监督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均应如实填写《监督卡》中有关内容,并开具由市财政局印制或监督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在向被收费单位收费时,不如实填写《监督卡》或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的,持有《监督卡》的单位有权拒付,并应向市、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五、被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监督卡》制度。对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必须认真审核,与《监督卡》的登记相符,方可支付;否则不予付款或报销。
为使《监督卡》制度顺利执行,被收费单位要向收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少数乱收费的单位要坚持抵制,并应向市、区(县)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反映。
六、持卡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价检查部门、财政部门核查收费单位收费情况,不得隐匿有关情况,否则发卡部门有权收回《监督卡》。
七、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领卡单位了解各种收费的情况。一经发现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要按照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