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06]51号
颁布时间:2006-06-23 14:10:3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机构调整后执收主体 |
批准文号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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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滩涂有偿使用费 |
市水务局 |
沪府发[95]63号 |
沪府发[9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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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过闸费 |
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
沪价费[94]273号 |
沪府[200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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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井水水费 |
市供水管理处 |
沪价公[2005]25号 沪财预[2005]23号 |
市府发[8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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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计划加价水费 |
市供水管理处 |
沪财预[2002]71号 沪价费[2002]38号 |
市府[94]6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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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资源费 |
市供水管理处 |
沪价公[2005]26号 沪财预[2005]24号 |
价费[1992]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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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
市供水管理处 |
沪财预[2004]19号 沪财综[98]6号 沪价行[1998]11号 |
计价[1994]6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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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
市水务行政受理中心 |
沪财预[2004]44号 沪价费[200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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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