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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5〕169号

颁布时间:2005-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各区县安监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为严肃事故处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类别

    1.死亡事故;

    2.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

    3.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

    4.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

    二、通报范围与要求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内通报,并抄送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局,属市直接监察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可视情在本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所辖范围予以通报,并抄送市安监局。

    3.发生3人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视情商有关部门在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部门或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函”,敦促其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三、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商同级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社会通报和发布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信息。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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