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政发[2003]87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市场运作、有序竞争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离,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服务规范化。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利于管理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打破垄断,放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允许多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和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二、改革运作模式
(一)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事业、企业单位转变为实施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从对所管的事业、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部门要与其直接管理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脱钩,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合同契约关系。
(二)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原由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原则上要全部收归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性较强、需强化行业监管的,经批准可按承担的职能保留必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形式,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强化行业和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依法结清税款,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建制、收回编制,注销其原法人资格。
(三)强化市场监管。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社会公益性、服务公众性的性质不变,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不变。凡是公用、公益性质的企事业一律实行特许经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违反经营合同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放开投融资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运用招标拍卖等办法,经营好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专营权、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租用权等无形资产。鼓励和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五)放开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经营资质评审核发特许经营证书。城市公交线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允许国内外具有相关资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
(六)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市场,变垄断经营为社会化经营。全面放开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招标发包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逐步实施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
(七)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市政公用企业资本结构,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要求,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控股、参股、出售(不含公交)、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市政、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环卫保洁等经营性、作业性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按《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改制,鼓励和提倡直接改制。
(八)保障政府投入,改革投入方式。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城市土地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等收益,按规定纳税后,全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城市道路、桥梁、公用管网、公交场站、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全面实行项目代建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改革政府政策性补贴方式,对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价格差额和完成的工作量给予定额补贴,逐步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市财政每年给予相应的补贴,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城市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仍按城市维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依据作业合同拨付。
(九)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授权,按照“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受政策限制价格不便调整的,财税部门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对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按照“作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本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
三、改革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制基准日。2003年7月1日确定为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制基准日。
(二)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要严格界定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属于改制安置范围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清退。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1.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改制企业应与其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限。改制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改制后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改制前未签订无固定限期合同的,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原单位应先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3.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手续。
4.对老职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事业单位改制时,对改制基准日前连续工龄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托管期间按退休人员管理,按事业单位退休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待遇。改制企业要按规定继续为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5.改制事业单位5年后退休职工,从改制基准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制基准日前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三)对5年内退休人员实行事企差额补贴政策。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基准日之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以改制基准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一次核定不再变动。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制时可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作年限乘以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总额的4%记入个人帐户。改制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五)合理衔接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不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正常事业费的事业改企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改制时核定的标准发放,以后不再增加。改制后离退休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事业改企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我市企业改制时,可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计算扣除预留给企业,净资产为零的可用土地出让金抵顶。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改制后按企业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分别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批。
(六)合理衔接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的,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改制单位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改制后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条例》未实施之前,改制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仍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妥善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审计评估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住房补贴,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工伤、补充养老保险、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未统筹费用、退职下放人员、遗属补助等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一并清算,妥善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公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资产处置。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和租金标准按当地最低限价执行;净资产中不够提留改制费用的,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出让,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优先用于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用。市属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对经营中形成的三年以上的死帐、坏帐、滞帐及待处理资产损失,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核销;对2003年7月1日前的三年以内应收帐款,经审核确认后,可按应收帐款余额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购买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可按规定给予优惠,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格出售。相关政策,具体参照烟发[2002]15号和烟发[2002]11号文件办理。
(八)落实改制过渡期相关优惠政策。改制过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过渡期内,政府可优先将现有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授予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原有的财政补贴数额不变或逐年递减,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须办理房地产过户的,有关部门在税费方面给予照顾。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或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可在原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确定资质等级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标准条件。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由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城管局、交通局、建设局分口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国资、国土、体改、物价、审计、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工会、乡企局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帮助和支持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