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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为加强对典型、疑难、新类型和有较大影响的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指导,现将《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

  一、报告案件的种类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典型、疑难、新类型和有较大影响,而需要与本市各级法院研究讨论的,都属于报告的范围。

  二、报告时间复议案件,在立案并证据收集齐备后,与法院联系之前报告。

  诉讼案件,在递交答辩书之前报告。

  三、报往单位

  (一)市属委局、区县政府办理或应诉的上述种类的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区、县属委局办理或应诉的上述种类的案件,报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报告内容

  (一)复议案件的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拟处理意见及与法院研讨的具体问题。

  诉讼案件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及与法院研讨的具体问题。

  五、研讨会的组织

  (一)市属委局及区县政府提出研讨的行政案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

  (二)区、县属委局提出研讨的行政案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通知,由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组织。

  六、情况反馈各行政机关就行政案件与法院研讨后,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反馈。

  市属委局及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区、县属委局向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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