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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津政法制[1994]3号

颁布时间:1994-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复议案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复议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享有复议权的组织的立卷归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复议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享有复议权的组织主管,承办复议案件的复议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 复议文书材料按不同年度和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第五条 案件办结后,应全面整理、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复议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

  复议决定书再保存三份,存入证物袋,以备查考。

  第六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立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复议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照复议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复议申请书回执存根;

  (六)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七)立案审批表;

  (八)复议答辩书;

  (九)阅卷笔录;

  (十)询问笔录;

  (十一)调查记录;

  (十二)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三)有关证据材料;

  (十四)审理记录;

  (十五)评议记录;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复议案件审批表;

  (十八)复议决定书原本、副本;

  (十九)复议建议书原本、副本;

  (二十)送达回证;

  (二十一)证物袋;

  (二十二)封底。

  第八条 文书材料装订前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加衬边;

  (三)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文书材料,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九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项目,应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日期。

  卷宗装订后,应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封纸,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十一条 文书材料应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承办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另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以及证物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卷宗归档。

  第十四条 文书材料一经归档,不得从卷内抽取;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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