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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宁政发[1992]104号

颁布时间:1992-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企业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作如下规定:

  一、系列开设和岗位设置

  企业可以参照各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结构比例,根据生产需要和合理设岗的原则,自主确定本企业所开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今后,各级职改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企业实行自主评聘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统一颁发任职资格书。

  企业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和外语考试,或参加经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同意举办的外语培训班,其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

  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参考条件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小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可以由地、市、厅、局自行组织考试。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

  企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坚持工程主系列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使其它系列的评审条件向工程主系列靠拢。

  对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晋升条件,但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破格晋升条件,小型企业和其它企业可以由地、市、厅、局制定破格晋升条件。

  (二)评审组织及程序

  凡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可成立工程系列高、中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委会由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评委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会同系列主管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地、市、厅、局不具备成立高、中级评委会条件的系列,由地、市、厅、局职改办汇总后送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代评。

  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仍按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评聘工作经常化的实施意见》(宁职改(92)32号)执行。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验收、发证

  下放审批验收权限。凡有工程系列高、中级任职资格评委会的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本企业职改领导小组审批、验收。由地、市、厅、局或自治区系列主管部门代评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由企业审批、验收,其它企业的由地、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批、验收。各地、市、厅、局和大中型企业审批、验收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报自治区职改办和各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改革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后,各档次任职资格证书仍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由审批、验收单位加盖公章和钢印颁发。其任职资格在审批、验收权限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调到新的企业后,是否确认原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企业自主确定;调到事业单位的,按事业单位评审验收权限重新确认。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实行评聘分离。企业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实行双向选择聘任制择优聘任。由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并认真执行;厂长(经理)离任后,合同自然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拒聘。

  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发展需要,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充分建立人才竞争机制。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企业对一些非固定专业技术岗位或攻关项目(课题),可以向区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标,签订中、短期聘约。

  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中、短期招标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由双方协定。

  企业应根据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和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和继续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使用和评聘的依据。

  六、其它

  经费自主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核准后,由自治区职改办下达文件,可参照本规定开展评聘工作,已与行政机关脱钩,并由编制部门明确职责,不再履行行政机关职能,且经费完全自主的单位,经自治区职改办核准后,亦可参照本规定开展评聘工作。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离退休年龄的,由企业自行批准。

  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专业技术干部报表制度,进一步健全数据库,以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地区的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各级职改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企业职改工作的协调、服务和指导,使职改工作真正起到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自治区现有规定执行。

  199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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