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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厦府[1992]综260号

颁布时间:1992-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

    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单
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将技术成果和专利直接应用
于我市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我市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
收、创新或国产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
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环境保护、
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取
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申请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可以直
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
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2 年中经济效益好的一年统计)工业项目须达200
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须达50万元以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以上,对我市的建设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起重大作用。

    第五条申报程序:

    1 、由项目的完成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励申
请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

    2 、申报者必须另外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 )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2 )有关部门检测、
验收或鉴定报告;(3 )用户意见书;(4 )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3 、申报前对有关人员及项目如有争议,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

    第六条评审机构:

    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委托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增设专业技
术评审组和经济审核组,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经济审核。

    第七条奖励标准: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其所完成的项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励等级

    奖金提取比例

    “增加税后利润”的经济审核,由经济审核组委托市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帐目审查,经济审核组进行经济分析和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先由评委会初评,然后交给所在行业进行社
会评议,经反复多次后由评委会评定。

    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市政府对获特等奖和一等奖首席完成者,另外
给予以下奖励:

    获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

    获一等奖的,奖励5 万元。

    第八条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
提供,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提取,交评奖办公室。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
目和市政府对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首席完成者的奖励,奖
金由市财政提供一定启动费建立奖励基金解决。

    以上奖金由市政府统一颁发。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席
完成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其他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

    第九条凡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学历及任职年限的限
制,给予破格晋升(或报批)。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所颁发的奖金,可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条件
可申报本奖励。

    第十二条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年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10万-200
万元(不含200 万元),农业项目达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各单位可参
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完成的项目,
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请奖励。

    199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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