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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1-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去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是我国劳动管理和工人培训、考核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是提高工人素质的重大措施,对在工人中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技术人才,激发广大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学习、劳动热情,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当前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重点是:建立、健全我市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工人培训、考核的管理;逐步开展考工定级、升级工作;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

  我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为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人考核工作,应进一步健全市“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市“工考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副主任由市劳动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

  工考委“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工人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市”工考委“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工考委”办公室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局另行规定。

  二、加强工人培训的管理

  市劳动局要继续加强对全市工人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凡要举办由市劳动局颁发证书的各种工人技术培训班,都需经市劳动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师资、设备及实习场地等办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班。市劳动局及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培训质量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工人考核工作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由企业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严格按评分标准及日常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应当按照部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标准(规范)严格考核。没有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工考委”审定后实施。岗位标准(规范)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初级工和岗位工的考核由企业组织进行。中级工、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由市“工考委”组织进行。企业的初级工考核实施方案需报市“工考委”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工人考核时,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必须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市“工考委”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监考守则》、《评卷守则》等,并监督执行,以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工人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者,给予颁发相应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由市劳动局核发。凡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各种技术合格证书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四、逐步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

  考工定级、升级工作是加强工人考核,调动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解决工人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不一致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应分期分批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宜先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在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市劳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开展考工定级、升级试点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考工定级、升级所需增加的工资额从企业当年的效益工资中列支。

  五、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

  加强工人培训、考核的目的,在于根据工人的实际水平能力,量才使用,发挥其才干。因此,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可择优录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

  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转正、上岗和转岗。凡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技术证书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专业(工种)对口,且与其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上工作。

  由企业出资培训的中级工和高级工应为该企业服务一定年限。中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高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如服务年限未满。本人要求调离该企业的,应由本人或调入单位补偿其培训费用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六、工人的考核应当与工资待遇相联系

  工人的考核与工资待遇相联系,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形式之一。企业应在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中,努力做到考核与工资待遇挂钩,改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企业在开展考工定级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人的考核成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工资待遇。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应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工人经升级考核合格者,可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今后使用和调整工资的必备条件之一。工人经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其技术等级高于工资等级的,经全面考核合格后,调资时可优先升级,一次或多次晋升到相应的工资等级。今后,技术工种的工人升级不封顶,非技术工种的工人升级至10级为止,对于工作环境差和劳动强度大的非技术工种工人可实行岗位津贴;调离该岗位或退休的,不再享受其岗位津贴。

  19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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