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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6号

颁布时间:2005-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一家两人及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单亲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确保今年内本地区一家两人及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和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再就业的目标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责任。要把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要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推动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心和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广泛宣传各项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集中宣传成功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营造全社会共同帮扶和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主辅分离等现有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内要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推荐培训”。三次无故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列入重点扶持再就业的范围。

  (六)从今年起,《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县市区属及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扩大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国有、民营、私营等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

  (八)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所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九)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成功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含灵活就业)的,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支付职业介绍费。

  (十)集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十一)用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县市区要新增50万元担保基金,加快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试点步伐,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促进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

  三、强化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申报、审核公示和定期联系制度。

  (十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所属劳动力市场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服务窗口,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和服务台帐,明确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

  (十四)各县市区要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计划,加大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力度,简化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拨付程序。

  四、加大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十五)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1.5%的比例安排再就业资金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各项支出。

  (十六)改革城区再就业资金拨付办法,从今年起,城区再就业资金的下拨与各区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率、再就业资金使用量挂钩。

  五、建立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七)充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财政要根据省财政厅鄂财社发〔1997〕1064号文件规定,按照略高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标准核定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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