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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的《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5年3月1日)

  为了适当减轻市直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对《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03]80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公务员中的部分县级(含副县级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干部的医疗补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比例为:45岁以上(含45岁)在职人员划入3%,退休人员划入3.5%.

  二、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个人帐户资金600元至4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按65%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75%予以补助。

  三、公务员患尿毒症进行透析治疗、器官移植进行抗排异反应治疗,以及患癌症进行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补助。

  四、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人员上年度门诊医疗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的发票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汇总,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五、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调整办法。

  六、本意见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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