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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5]77 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05〕10 号)精神,组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国资办的职责。

  (二)原市委企业工委的职责。

  (三)市经委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国有(集体)企业的统计评价。

  3.负责国有资本金管理和收益监缴。

  (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拟订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和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国有(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代表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集体)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集体)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查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损失责任认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九)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以及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被解散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

  (十)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统战工作以及工、青、妇和信访接待工作。

  (十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二)按照市委有关规定,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和监察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 14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业绩考核处

  (四)企业分配处

  (五)统计评价处

  (六)产权管理处

  (七)企业改革和改组处(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办公室、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市属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十)集体企业处

  (十一)党建工作处

  (十二)宣传工作处

  (十三)党群工作处(党委统战部、信访办公室)

  (十四)人事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 75 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 1 名,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1 名,副主任 3 名,纪委书记 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8 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副处级领导职数 7 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1 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全市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须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人民政府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并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本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市国资委与市劳动保障局的关系

  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业务的部门,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的指导。

  (四)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调整由市国资委管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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