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5]82 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05〕10 号)精神,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到市外经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体改办所承担的全部职责。
2.市经委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
3.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全市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市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综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对开发区(发展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全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信用和行政效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五)推进我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订工业行业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我市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协调服务业的发展,衔接平衡服务各行业规划与政策工作。
(六)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研究提出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投资中介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管理;负责稽察特派员的管理、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研究分析我市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划。
(八)提出全市科技、教育等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十)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
(十二)研究制订全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制订和协调交通、能源、环境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开发区有关协调工作及区域经济的统筹协调。
(十三)负责做好全市粮食、棉花总量平衡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棉花宏观调控购销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棉花工作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粮食、棉花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制定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并视情提请政府启动预案。
(十四)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组织国民经济潜力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和管理有关国民经济动员项目。
(十五)负责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制订全市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综合性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工作,做好为三峡工程服务的配套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有关移民的接收和安置等管理协调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 23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七)产业政策处
(八)对外经济处(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九)区域经济处
(十)农村经济处
(十一)能源交通处(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工业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十四)技术进步与装备处(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
(十六)特大项目处(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七)物流协调处
(十八)经济环境处
(十九)社会发展处
(二十)财金贸易处
(二十一)就业与收入分配处
(二十二)开发区管理处(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三)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 120 名,其中,党组书记 1 名,主任 1 名,副主任 5 名,纪检组长 1 名,目标办主任 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25 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副处级领导职数 15 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8 名,其中处长 1 名,副处长 1 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外经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外经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局等部门拟订,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外经局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外经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与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有关电力管理的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订、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
2.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制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三)与市建委在市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的分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10 号)文件精神,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正常、有效的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四)市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均不变。
(五)市节能监测中心(武汉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由市经委划归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六)原市计委、市体改办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发展改革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