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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89-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四川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上述机构可视情况委托下属机构实施。未经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无线电管理费。

  第五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分工,按照台站审批权限,谁审批 (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当年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在发给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时收取,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年检验证时收取。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在进行实效试验时一次性收取。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的型号一次性注册登记,同时收取注册登记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注册登记费在办理入关证件时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每年抽测设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某些设备根据需要可随时抽测。对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型号、功率等级分类抽样检测,抽样比例每批不少于设备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邮电等部门设置的专用于战备、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置的专用于防火的电台;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的专用于防汛的电台;

  (四)地震部门设置的专用于防震的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六)由体委组织领导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八条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暂行免征。

  一九九○年免征公安 (不包括企业公安)和国家安全系统设置的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部门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在三年内减缴频率占用费百分之五十。

  驻川外国领事馆及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外商和港、澳、台胞在四川省境内的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同国内用户。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征收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列入部门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作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部份,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在同级财政的监督下使用。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配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二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财政部。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要求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接到收费通知单之日起三十天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收费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违章处罚。凡违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封存或设收设备,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罚没收入按川财预 (87)5号文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略)

  198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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