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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8〕19号

颁布时间:1988-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完善行政经费包干制度,把事权和财权更好地统一起来,管好行政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反对奢侈浪费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律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补助费)的包干指标,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要求和财力可能,依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房屋面积和费用定额等,一次全部核定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再全额包干给所属单位,一次包死。在执行中除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不再追加经费。有条件的单位,可对经费实行层层包保,落实到人头,并同工作人员本身的利益挂起钩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指标是该部门或单位的当年全部经费使用额度。具体内容有:

  (一)全额预算单位。

  1、正常经费:(1)工资;(2)补助工资;(3)职工福利费;(4)离退休人员经费;(5)人民助学金(奖学金);(6)公务费(包括取暖费);(7)设备购置费;(8)修缮费;(9)业务费;(10)当年新增开支费用(如新增编制、房屋面积、增招学生以及其他新增加的开支等);(11)其他。

  2、专项补助费:(1)专项修缮补助费;(2)专项设备购置补助费;(3)其他专项补助费。

  (二)差额预算单位。

  差额补助费包括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

  五、包干经费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指标,必须控制在省财政核定的总指标以内,不得超过,不准留任何缺口。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经费时,要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首先要保证主要任务的完成和人员经费的需要,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增支因素应予充分考虑,留有适当余地。

  (三)主管部门本身的经费开支,不得挤占所属单位的经费或将支出转嫁给所属单位。

  (四)包干经费中的专项补助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转借或挪用,不准发放奖金和补助。专项补助费要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预先商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同所属单位按项目(规格)、数量(面积)签订“专项补助费使用合同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反馈检查经费的使用效益。支援农业方面的专项资金继续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专项补助费的结余按当年决算的办法处理。

  (五)各项行政、事业费,一律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事业经费要按照事业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

  六、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正常包干经费的使用,在政策和制度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支配,年终结余归己,超支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不予补助。

  (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要按月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做好日常核算与资金的组织工作,按时审核汇总上报用款计划、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搞好调查研究,配合主管部门总结和推广财务管理经验,推动全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七、本办法自1988年起实行。

  198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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