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2004]51号
颁布时间:2004-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报内容
1、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情况,迁出迁入及死亡注销人员情况,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情况。
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乡(镇、办事处)基层派出所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
2、卫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卫生健康证情况,医疗部门实施的流引产手术情况,产妇的生育情况,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况,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查处情况。
由县(市、区)卫生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市级医院向桃城区计生局通报。
3、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情况,办理收养审批情况。
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
4、工商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情况。
由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乡(镇、办事处)基层工商所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
5、计生部门统计的出生人口情况。
由县(市、区)计生局、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向同级公安部门通报。
二、通报时间
信息通报实行每半月通报一次制度。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计生部门,要在每月1日、16日(遇休息日顺延)将半月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没有发生新的情况,也要通报明示。
三、通报方式
信息通报实行直接书面报告的方法。
四、通报要求
1、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市政府成立以辛书华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志远、市计生委主任张永发、市公安局副局长杜亚力、市民政局副局长常广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刘书先、市工商局副局长张金宽为副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通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生委。各级各部门也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通报工作。
2、切实加强信息通报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信息通报联席会,研究解决协调联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认真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的制度,切实履行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通报职责。
3、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执行信息通报情况的督查指导,严格管理,完善制度,确保信息通报工作规范运行。各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要列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考核评估内容。
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工作中,对于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通报不及时、不全面或不通报的,以及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厉查处,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