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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2002-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盘活土地资产,促进黄石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合法、有序、统一、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储备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无偿收回,实施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闲置的或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工日满两年或其它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情形,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污染、利用效率低等原因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四)企业解困、职工安置等原因需依法拍卖的国有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部门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九条 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是权属合法并可用于再开发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形式:

  (一)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收购而储备的土地;

  (二)红线储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直接规划红线进行储备;

  (三)信息储备,对因一时不能以实物储备和红线储备的土地进行信息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收购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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