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2003]58号
颁布时间:2003-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03〕26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衡水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及2003年度计划》,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及2003年度计划
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印发〈2003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03〕26号文)要求,全省各市要制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并实施。同时,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函〔2003〕33号)也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到2005年我市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根据《衡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衡水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一)衡水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城市建成区达到二类空气质量标准以上285天。城市空气中四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年日均值保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不出现酸雨现象。
(二)衡水市区空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衡水市区内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均比2000年减少20%,即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3.85万吨、3.17万吨的基础上,分别削减0.77万吨、0.63万吨,控制在年排放3.08万吨、2.54万吨以内。
二、衡水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现状
(一)城市环境空气污染情况
衡水市燃料结构以煤为主,空气环境中尘污染比较突出,且季节变化明显,冬季污染明显重于其它季节。随着机动车辆的大幅度增加,尾气的超标排放也加重了空气污染程度。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了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的燃煤烟尘治理、建筑扬尘治理、取缔露天烧烤、机动车尾气治理、路北工业区废气治理等大气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距离创建环保模范城目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2002年开始,我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工作,采用空气污染指数的形式报告。我市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降尘四类主要污染物2000、2001、2002连续三年的大气污染指数见表1.
监测结果表明,2002年市区空气质量一级天数23天,占全年的6.3%;二级天数228天,点全年的62.5%;二级以上天数达到了251天,占全年的68.8%。从总体情况分析,城市空气质量为二级,属轻污染。城市环境空气总体表现为煤烟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降尘。
(二)城市污染物排放状况
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市区二氧化硫排放量3.40万吨,烟尘排放量3.21万吨。市区燃煤废气大都经过消烟除尘治理,工艺废气也大部分经过净化处理。只有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市区等少数企业因尚未找到合适的治理方法,废气不经处理直接外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实施进度
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达标进度
2002年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降尘和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分别为0.035毫克/立方米、0.029毫克/立方米、19.00吨/平方公里?月和0.245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已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降尘和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超过了国家二级标准,2003至2005年在保持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达标的同时,2005年底前降尘和总悬浮颗粒物要全部达标。
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进度
1、2003年底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较2000年排放量削减10%,分别削减0.39万吨、0.32万吨。
2、2004年底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较2000年排放量削减15%,分别削减0.58万吨、0.48万吨。
四、目标完成保障措施
(一)综合保障措施
1、治理燃煤产生的烟尘和SO2污染
(1)加强市区烟尘控制达标区建设,在市区建成区内确定石德铁路以南、河北路以北、滏阳河以西、育才街以东区域为烟尘控制区。待市区天然气工程和热电厂工程投入运行后开始建设无烟区。
(2)实施煤炭管制,提高低硫分、低灰分煤炭使用比例,逐步减少城市燃煤量。市经贸委负责制定《煤炭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有关政策,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强制使用低硫煤和低灰份的优质煤。同时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发展市区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区用气、用电比例。烟尘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
(3)加大市区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的烟尘污染治理力度,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燃料和先进的消烟除尘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未达到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标准的炉窑(见表3),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设施,2003年底前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4)到2003年底,市区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全部改用清洁燃料。2004年底,取消市区内2吨/时以下各种小型燃煤锅炉。
(5)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积极开发地热资源,到2005年底,市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非集中供热区燃煤锅炉应逐步改为电锅炉、燃油锅炉或蓄热式电热锅炉,也可以实行一家牵头、多家参与的股份制性质联片取暖,联片取暖点的供热锅炉按建设部规定不得低于6吨。
(6)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该公司是市区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源,排放量占60%以上,是我市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单位。
①公司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发电煤耗。到2005年,发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D20克/千瓦时。
②2005年底以前运行时间由现在的6000小时/年降为5250小时/年,燃煤硫分由0.93%降为0.87%,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③2005年6月底前一期工程必须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治理措施。
④二期工程必须建设脱硫设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7)建成区内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日升化工厂、冀衡集团磷肥厂、景衡化工厂、衡水东港化工有限公司等工艺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要逐渐淘汰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实行清洁生产为主要的控制措施,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和利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8)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禁止污染严重或采用不成熟治理技术的锅炉、窑炉、大灶等建设项目的审批。新上锅炉、茶炉和除尘器必须经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认证。
2、机动车尾气治理
(1)禁售车用含铅汽油
按照省政府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一律销售无铅(车用)汽油(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不超过0.013克/升)。违规经营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没收所销售汽油和违法所得。
(2)治理机动车(含摩托车)尾气污染
①对售车单位进行检验把关。对在我市经销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品牌、牌号、型号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在本地销售。违规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屡教不改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机动车经营资格。
②对于用户新购车辆(包括二手车、过户车、新购摩托车),经公安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和车辆牌照。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配合。
③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可分步实施。首先,对数量多、主要在市区行驶且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大的出租车行业进行治理。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配合。其次,对市区内行驶的摩托车进行规范治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牌证,年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上道行驶。未经检测的市区外摩托车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由市公安局负责。待省(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④外埠及市区内的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农用车必须持有市交警支队核发的通行证,限时间、限路线行驶;城建工程车禁止在人民路、中心街、红旗大街通行;报社街、自强街禁止所有机动车通行;人民路(红旗大街?D中华大街)、中心街(火车站?D胜利路)、榕花街(站前路?D人民路)增设中心硬隔离网,实行分道行驶。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⑤根据市区总体规划、道路运输网络规划、运力运量的变化、道路的权属,加强市区内公交线路、长途客车站点及市区停车点的布局和管理,在充分发挥市中心汽车站作用的同时,按实际需要逐步在市区边缘建立部分客运站。
3、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等工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衡水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要将建筑工地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内容,并且要将建筑工地的环保防护纳入工程预算。市区内的建筑工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强制建筑施工工地做到围挡作业和喷淋覆盖施工,作业场地要进行硬化或简易硬化;工地砂石料要遮盖处理,做好防风措施;驶出工地的车辆要做好防尘;禁止市区内施工现场搅拌灰土和混凝土,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扬尘的产生。
4、治理二次扬尘和城市垃圾
①在市建成区内,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区内生活垃圾要按市环卫处指定地点倾倒,取消垃圾散点,严禁乱扔、乱倒垃圾和废弃物。市环卫处要由专门垃圾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为防止垃圾造成的二次扬尘,垃圾清运单位要落实保洁责任制,保证垃圾日产日清。大力推行垃圾袋装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②市区主要街道人民路、中心街、红旗大街、榕花街逐步实行机械化洒水,并逐年扩大范围。
③医疗垃圾、危险废物要做到无害化处理。
④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撤销、合并部分贸易市场,建立治理规章,加大整顿力度,切实强化管理。由城管局负责,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在已完成论证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底要初具规模。
5、实施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在建设市区内道路绿化工程、庭院绿化工程、公共绿地工程的同时,下大力量建设好城市进出口干道包装绿化、环城路绿化、道路延伸绿化和衡水发电厂粉煤灰场绿化等起到阻挡市外扬尘作用的绿化工程,防止城外扬尘进入市区。
6、取缔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①加强城市综合治理,在巩固已取得的取缔露天烧烤工作成绩的同时,对市区内的烧烤摊点进行规范管理,做好露天烧烤的防反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
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杂草等。严禁焚烧作物秸秆,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同时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引导群众发展秸秆直接还田,堵疏结合,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格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监督保障措施
1、建立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报告制度。市政府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状况每年12月份进行评估,发布年底评估报告并报省环保局。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二氧化硫排放单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逐步对市区各排污单位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排污许可证制度。市区各重点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由浓度控制逐步转向总量控制,严格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加强证后管理,对超证排污或无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加强对市区二氧化硫重点排放源的有效监测和监控。对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对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三)狠抓重点治理项目的落实
对于我市两控区“十五”期间安排的7个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总投资57353万元,削减二氧化硫5049.92吨,见表4)。有关单位要及早安排,抓紧落实,保证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四)明确部门职责,实施分工协助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所列项目应在经济政策、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特别是企业脱硫治污工程,要在制定相关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加强对实施计划的指导和支持,努力实现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