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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沪住宿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所属沪汉宾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98号,是我市在沪的接待窗口,其设备设施比较完善,服务功能比较齐全。为了提高沪汉宾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方便各区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到沪人员办事和进行公务活动,同时减轻财政和单位的负担,节省开支,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特作出通知如下:

  一、各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到沪办事和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除参加会议另已安排住宿外,原则上应入住沪汉宾馆,不得到价格昂贵的宾馆饭店住宿,否则,单位不得报销其费用。

  二、各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到沪办事和进行公务活动人员在沪汉宾馆的住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根据客源淡旺情况,按最优惠价格结算,各单位可据实报销。

  三、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我市在沪的“窗口”作用,加强沪汉宾馆的经营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各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沪办事和进行公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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