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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62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工商局 2004年6月1日)

  近几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的要求,特就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建立自律自管机制为重点,规范交易行为,保证消费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和搞活商品流通。指导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突出抓好对重点商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流通环节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二是引导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自律、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积极落实责任,做到自律、自管。三是综合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综合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认真履行查验、索证(票)、承诺、台帐等责任,把好商品准入关。

  二、主要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主要是对上市商品质量、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和商场、商城、超市、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及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查验、备案、承诺责任;引导市场开办者主动配备专管人员,主动采取审查资格、协议准入等自律、自管措施,严把商品准入关,以体现市场监管的防范性、整体性和实现市场监管的效能性。

  三、具体办法

  (一)明确经营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作用。

  1、明确进货查验责任。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做到两个查验,即: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商品质量,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销售发票(销货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2、明确进销货建帐责任。一是记好进货台帐,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和索证种类等内容;二是记好销货台帐,在销货时如实记载销售去向、销售时间及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3、明确销售承诺责任。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向购货方出具由工商部门监制的《商品销售信誉卡》,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品名称、规格,明确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4、明确不合格商品退市责任。经营者应做好上柜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饲料、化妆品等易变质商品的经常性清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要立即停止销售,防止不合格商品继续流通或进入消费领域。

  5、明确不合格商品召回责任。经营者对经消费者投诉并经查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应立即查阅销货台帐,召回所售商品,及时进行封存、销毁或退回生产厂家,并按照规定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要给予相应赔偿。

  (二)明确市场开办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开办者自律作用。

  1、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商品质量专管员制度,配备商品质量专管员,负责市场内商品质量管理,协助执法部门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2、明确资格审核责任。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进场时,应认真查验其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代理(经销)委托书等从事经营的合法证件,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拒绝进场经营;对因违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清退出场。

  3、明确契约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除与进场经营者签订《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商品质量管理协议》,书面约定经营者的质量自管责任。对经营肉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市场,市场开办者还应与生产厂家(产地)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与场内肉食品经营者签订《肉食品经营管理协议》,规范进货渠道,保证上市商品质量。

  4、明确教育引导责任。市场开办者应积极抓好对场内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参与“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氛围。

  (三)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1、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查中要  做好“三查”: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进销货建帐、销售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责任是否落实;二查市场开办者的专管员、资格审查、协议履行和教育引导是否到位;三查重点商品的商标、包装、装潢、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及内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和依法查处。

  2、认真履行质量抽查职责。工商部门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嫌疑和消费者申诉较多的商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对经抽查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3、认真履行公示监督职责。工商部门应会同市场开办者抓好对商品质量管理的3项公示:一是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商品和所抽查商品的质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告知消费者,引导消费;二是对因违法违章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予以惩戒公示,促使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三是对市场内评选出的“诚信经营示范户”予以表彰公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落实。

  一是对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不及时申办《营业执照》、不亮照经营、不认真执行商品质量管理有关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开办者评优资格,已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二是对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无违章违法行为记录,同时2年内连续8次被授予“诚信经营示范户”的经营者和连续两年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称号的开办者,当年度可免予年检(验照)。三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的,分别给予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待岗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

  四、加强领导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以“劣质奶粉”等事件为教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在推行中,要根据各地商品流通的实际,分层次、分类型、分步骤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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