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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和《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56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和《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为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防治预案。

  一、重大病虫鼠害的确认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初步确定为:小麦条锈病、赤霉病、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柑橘黑刺粉虱、蝗虫、农田害鼠以及其它突发性病虫害。

  二、灾情报告

  各级植物保护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级测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预报工作,通过监测,发现重大病虫鼠害有大发生的趋势,要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植物保护总站。在病虫鼠害发生的主要季节应每3天报告一次,没有发现病虫鼠害蔓延和新的病虫鼠害发生的,实行零报告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报告。当地植物保护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灾情的,要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植物保护总站。省植物保护总站派人核实后,确定为农作物重大灾情的,立即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三、灾情分级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灾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省级灾情:

  1.小麦条锈病在我省主产区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3个以上市(州)的,发生面积超过辖区小麦播种面积5%,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

  2.飞蝗在我省发生的面积在10000亩以上,其中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20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发生区域在3个以上市(州)的;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3个以上市(州)的;

  4.小麦赤霉病、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柑橘黑刺粉虱以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为5级,发生范围在3个以上市(州)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省级灾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市(州)级灾情:

  1.小麦条锈病在我省主产区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的,发生面积达到辖区小麦播种面积5%,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

  2.飞蝗在我省发生的面积在1000—10000亩,其中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内;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万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上,发生区域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的;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的;

  4.小麦赤霉病、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柑橘黑刺粉虱以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为5级,发生范围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市(州)级灾情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县(市)级灾情:

  1.小麦条锈病在我省主产区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发生面积达到辖区小麦播种面积大于5%,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

  2.飞蝗在我省发生的面积在1000亩以内;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万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内;发生区域在一个县(市、区)内;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1个县(市、区)内;

  4.小麦赤霉病、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柑橘黑刺粉虱以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为5级,发生范围在1个县(市、区)内;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县(市、区)级灾情的。

  四、应急防治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防治指挥系统

  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治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发改、财政、广电、公安、交通、科技、气象、卫生和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民航部门负责人参入防治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防治指挥部要根据本防治预案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防治预案,并报省防治指挥部备案。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省级灾情时,省人民政府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防治预案,并及时上报农业部;发生市(州)级灾情时,灾情发生市(州)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启动市(州)级应急防治预案;发生县(市、区)级灾情时,灾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防治预案。

  (三)部门分工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灾区的处理方案,负责农作物病虫鼠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对应的病虫鼠害防治意见,为政府当好参谋,做好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发改、财政、科技、交通、广电、公安、气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物资、交通、人工经费的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病虫鼠害预报及防治技术宣传、应急防治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社会治安和受灾群众思想工作。必要时,民航部门配合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飞机喷药应急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农作物病虫鼠害灾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早控制”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坚决防止灾情扩散蔓延。

  (一)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

  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可能引起病虫鼠灾害的各项因子,包括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二)划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的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三)制定防治措施

  贯彻“目标安全、强化机制,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指导思想,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的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

  2.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3.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四)灾区防治措施的实施

  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1)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害的危害;

  (2)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

  (3)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4)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

  (5)加强田间的水源管理,禁止菌源田的水流入到其他田块,减少病菌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

  (6)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7)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它应急防治措施。

  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1)在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害的危害;

  (2)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品种作物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3)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4)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5)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3.监控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1)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的抗性;

  (2)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品种作物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3)大力推广高压汞灯、频振灯等诱杀成虫的物理防治技术;化学防治上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保护和利用天敌,使用生物农药和生防技术;

  (5)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害的危害;

  (6)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五)非灾区采取的措施

  认真做好重大病虫的田间调查,准确把握病虫发生动态,及时发布病虫信息,制定防治措施,科学指导防治,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尽可能减少病虫的危害损失。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级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设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省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要重点储备用于病虫鼠害应急防治所需农药、杀虫灯、大型喷雾设备、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农药和药械物资。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和重大病虫鼠害防治技术试验研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设和完善应急防治农药和药械物资储备库。实施应急防治的地区,各地给予适当的补贴,强制防治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同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三)技术保障

  1.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为省级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技术中心,负责对农作物病虫鼠害检验检测、病虫鼠害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病虫鼠害检验检测主要职责是对新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检验鉴定;抗性监测包括抗药性监测和农药、药械筛选;病虫鼠害预警包括田间调查、调查数据汇总处理、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防治技术指导包括防治技术研究、防治预案制定、研究无害化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治技术培训。在病虫鼠害监测调查的基础上,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抗性监测结果、防治预案、药剂(药械)筛选结果等制定可持续防治技术方案,依此指挥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并进行防治技术培训。

  2.市(州)、县(市、区)级植保站,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病虫鼠害检验检测、病虫鼠害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州)级分别设立由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参加的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名单的确定和灾情的认定,提出应急防治技术方案。

  2.各级要配备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整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与应急防治技术保障体系,充实、加强和确保市(州)县(市、区)级植保站专业技术力量,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

  七、工作督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应急防治预案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连环签订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责任状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种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病虫鼠发生动态以及灾害的防治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为总结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防治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写出应急防治工作总结材料,并向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将对应急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市(州)、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因防治工作不力,造成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溃疡病、柑橘大实蝇、大豆疫病等全国32种植物检疫对象,玉米粗缩病等湖北省19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西花蓟马、玉米黄尾球跳甲等新的危险性病虫以及紫茎泽兰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为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省农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

  一、疫情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构建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拉网式”普查和动态监测。各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应每7天向省植物保护总站报告一次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在发生疫情后,各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应每3天向省植物保护总站报告一次疫情,没有发现疫情的实行零报告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核实,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植物保护总站,并按规定送样到省植物保护总站“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经诊断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省植物保护总站立即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一)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的专职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要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省植保总站“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三)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还不能确诊的,应送样到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鉴定,进行最后确诊;

  (四)根据检疫检验结果,某地确诊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重大或一般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宣布为疫情发生区。发生特大疫情的,报请农业部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农业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一)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省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省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二)重大疫情。我省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市(州),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三)一般疫情。我省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5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四、应急封锁、扑灭、控制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防治指挥系统

  各级要成立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治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发改、财政、广电、公安、交通、科技、气象、卫生和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防治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原则制定当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

  发生特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农业部,有关市(州)、县(市、区)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疫情时,疫情发生市(州)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

  (二)部门分工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疫情发生区、保护区的处理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所需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科技、广电、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控制所需的物资、人工的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控制物资运输、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农产品卫生安全及市场监管、维护社会治安、受灾群众思想工作和防疫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了解口岸及周边省份疫情截获情况。

  五、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情发生区和保护区,封锁疫情发生区,保护保护区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疫情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确定。疫情发生区要确保隔离、跟踪调查、消毒、预防等措施及时到位。保护区要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

  (二)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2.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作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2.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和联系电话。各市(州)、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和省防治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未经批准其他各媒体不得随意发布关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

  3.加强我省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对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一律禁止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四)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五)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作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作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对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5.核实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所需的物资、人工的数量,计算所需的费用。

  6.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作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六、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要着眼于及时诊断、隔离、控制疫情,达到及时预防、控制、扑灭疫情的目的。要树立“防大疫、防大灾”的思想,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当发现某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时,要针对其危害特点,科学制定封锁、扑灭、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把这些措施切实落实到疫区各乡镇农户。

  (一)物资保障。建立省、市(州)、县(市、区)级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扑灭、控制物资储备制度。省级植物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扑灭所需的专用扑疫防疫车辆、农药、药械、汽油等物质,应储存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确保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能及时彻底扑灭。

  (二)资金保障。农业植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和疫情防治技术试验研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普查监测、紧急隔离、无害化处理、喷药保护、因铲除疫情对农民的补贴和植检技术试验研究等。同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三)技术保障。疫情发生区要调集本地植物检疫方面的骨干力量,必要时请国家和省级植物检疫专家组成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为省级实验室,负责全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鉴定、诊断,监测技术指导与培训,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标本的收集与疑难样本的送检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植物检疫实验室负责本辖区的疫情监测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初步诊断。

  (四)人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防疫应急控制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专(兼)职植物检疫员、植物保护专家、农业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七、工作督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连环签订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责任状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疫情的各种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疫情发生动态以及疫情封锁、扑灭、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为总结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写出工作总结材料,并向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将对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做得较好的市(州)、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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