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93 号
颁布时间:2004-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市监察局市编办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市监察局市编办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全市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行业协会中存在党政干部兼职现象;有的中介机构没有脱钩改制,既行使政府职能,又从事有偿服务;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中介机构谋取利益等。为保证行业协会依法进行活动,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现就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 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中介执业活动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为繁荣我市经济、改善发展环境服务。
( 二)目标任务:此次整顿工作的目标是以整顿规范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重点,着力解决其发展不够,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缺少竞争力,行政依附性强,脱钩改制不彻底等问题。建立行政机关宏观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与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任务是,第一,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设立;第二,依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做好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自律和他律机制;第三,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整顿规范的范围
( 一)在民政部门、工商联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
( 二)与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 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等;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以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其它行业,如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人才市场、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
( 三)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整顿规范的内容和措施
在整顿规范中,主要开展“ 五查五纠”:
( 一)重新审查和确定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资格。凡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当纠正的予以纠正,应予注销的予以注销。
( 二)重新审查和确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
( 三)检查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和中介机构的从业情况,对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开展正常活动,没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和撤销。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一些行业跨度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进行整合,合理界定职能。
( 四)检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督促纠正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尚未脱钩改制的问题。依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需要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单位彻底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必须在 2004 年 8 月 底以前完成脱钩任务,认真解决“ 明脱暗不脱”的问题。脱钩中涉及到的人、财、物方面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按行业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 五)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清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和促进发展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执业道德规范和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行业自律与他律机制,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完善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法,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整顿规范 3 个阶段进行,2004 年 10 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4 年 5 月下旬召开全市动员会,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区要在 6 月上旬以前部署到位,并全面启动。
( 二)自查自纠阶段
全市的自查自纠工作在 7 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1.进一步摸清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类型、数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分类登记造册。
2.对相关部门审批、登记设立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并对外公布,进一步明确相关审批、登记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工作中的责任。
3.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1 号)精神,统计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及具有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情况。
4.结合清理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依照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研究制订整改措施,提出整顿规范的初步意见。
( 三)整顿规范阶段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整顿规范工作于 2004 年 10 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清理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重新审定和规范,并按照新的准入条件对全市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批、登记,凡不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的,不予审批、登记。
2.在清理中被认定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和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取缔。
3.在清理中被认定为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督促其按有关规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
4.督促各主管部门做好尚未脱钩改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
5.各审批、登记部门研究制订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编办牵头,市民政、工商、物价局,市法制办、体改办等单位组成的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工作专班( 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全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工作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市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专班成员单位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按照“ 谁审批、谁登记、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下列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由市工商局牵头,涉及会计( 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商标与专利代理等执业机构、人才与劳务中介机构的各审批、登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二)在民政部门、工商联登记、审批的行业协会、商会等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由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各审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市编办牵头,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
( 五)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整顿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完善,由市法制办负责,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配合。
( 六)制订全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由市体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七)有脱钩改制任务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八)各区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本区审批、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工作专班报送各阶段工作情况。
六、有关纪律要求
( 一)各责任单位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任务较重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或顶着不办。
( 二)清理登记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任何部门和单位( 包括审批、登记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不得瞒报、漏报、误报,凡瞒报、漏报、误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 三)清理后,凡是必须依法予以注销、撤销、取缔和不予审批、登记的,各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变通或不予处理。
( 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脱钩改制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并督促其做好改制工作,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不进行脱钩改制或者“ 明脱暗不脱”。整顿规范工作结束后,仍然未脱钩改制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五)整顿规范中,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工作,脱钩中涉及到的人、财、物方面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绝不允许借脱钩改制之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监 察 局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