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年”,为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在全社会营造鼓励人干事业、支持和保护人干成事业和尊重市场主体、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并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认识,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营造良好环境的氛围。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顶着不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三乱”行为的,要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当年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组织,其主要领导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且在当年不得被提拔重用。凡拟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
二、强化管理,规范各类收费和行政处罚行为
(四)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2004年7月1日以前,要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清理,力争使我市各类收费和基金的项目在全省同类城市中最少,标准最低,政策最优惠。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要对全国及全省同类城市在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经常性的跟踪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调整的政策性建议。
(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一是强化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不得高于下限。对收费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有权拒交。二是强化收费许可证制度。法律、法规授予收费资格的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各收费单位必须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安静期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到企业收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时间外,实行年度收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实行月度收费的时间为每月25日至月底,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到企业收费。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到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举报。
(七)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尽快理顺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经济活动中轻微的、社会危害小的过错行为,按照首次不处罚的原则,先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再进行处罚。凡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对少数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而确需从重处罚、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的,或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必须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
(八)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支。严禁各种形式的收费、罚款提留分成。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并不得与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工作业绩挂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积极推行部门预算,使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逐步与单位支出脱钩。编制、人事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撤并靠收费养人养机构的事业单位。审计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要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其违纪违规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一律全额收缴,并依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摊派、集资。对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培训班。确需办班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属市直行政口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属市直党群口的报市委秘书长审批。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办班单位在收取各项培训费用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三、严格限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检查评比活动,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十一)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类市场主体)的检查评比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控制检查评比。执法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检查评比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国务院、省、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2)不得重复、交叉检查评比。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多科室的重复检查评比,严禁相似性质的重复检查评比。(3)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评比范围和对象,也不得擅自延长检查评比时间。
(十二)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检查评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评比活动;(2)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安全、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实施的年检和安全生产检查、消防检查活动;(3)经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的检查评比活动。
(十三)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从严审查,能合并的检查评比事项要合并进行。市直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的检查评比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其他检查评比活动由部门或单位申报,经市政府法制办严格审查后,属市委部门的,由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属市政府部门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十四)检查评比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检查评比费用,不得以检查评比为由无偿占用各类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影响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准借检查评比之机搞强买强卖,强制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指令性有偿服务;评比授牌的,不准向被授牌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将应由各类市场主体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强行收费;不准强制各类市场主体参加不必要的学习、考察、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准向各类市场主体强拉广告和推销书籍及音像制品,不准要求各类市场主体订阅党委宣传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等;检查评比人员一律不得在被检查评比的单位用餐。
四、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十五)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指创设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及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使行政审批项目减少40%左右,并将清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由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30日前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凡各地、各部门擅自创设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有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妨碍市场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十六)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所有保留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实行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双轨制”。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实现中心窗口与部门联网,为推行电子政务打好基础。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实行承诺制和超时默认制,真正做到“按规定申报,放下就走,办好来拿”。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力争做到在全省同类城市中我市行政许可项目最少、审批速度最快、投资环境最优。
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严厉打击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处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实行警区治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案不查或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治安环境整治力度。企业周边居民纠缠企业,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后果,而基层组织劝阻不力,甚至唆使、纵容企业周边居民无理取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拖延重点工程建设工期的,对基层组织负责人就地免职直至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加大对企业和经营者的保护力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扣人、扣车、扣物,不准向企业收取、报销办案费用或在办案中提成。各级司法机关要慎用强制措施,在对来我市投资金额较大的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采取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及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拨资金、资产抵押、扣留物资的,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把关。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指令公安、检察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不得越权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动用警力追款讨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对企业强制执行收费、罚款的,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由院长严格审查。
(二十)坚决制止公路“三乱”。除经批准的公安部门的治安检查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和公路规费稽查站、林业部门的检查站在指定地点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境内国道、省道上设卡拦车,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六、强化监督,加大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力度
(二十一)强化纪律监督,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实行专项举报制度。从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一批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信息联络员,拓宽监督渠道。投诉中心要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建案件查处专班,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限期查处,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二十二)强化群众监督和评议。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对市直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评议,对评议不满意率超过40%的部门,责令其主要领导下岗专职抓整改并接受第二次评议。第二次评议不满意率仍超过40%的,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按照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办法提出辞职。
(二十三)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市委宣传部要成立由襄樊日报、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参加的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报道组,及时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有关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要通过宣传,培育良好的人文环境,形成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要宣传优化经济环境的正面典型,做到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同时要设立“曝光台”,对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新闻单位调查,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先“曝光”,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和优化经济环境取得成效
(二十四)成立市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付明珠同志任组长,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曲颖,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马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万桃元,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家林,市委常委、副市长欧阳万坤同志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其他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从宏观上监测经济发展环境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投诉举报;查处和督办各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评议等。
(二十五)建立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六)建立重大投资项目领导联系、投资代办和跟踪服务责任制。一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要实行重大项目联系责任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重大项目在运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跟踪服务,一抓到底。二是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代办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负责无偿代办,提供全程服务。三是市纪委、监察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运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扫清障碍。
(二十七)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安排 ,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市委、市政府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