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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2004]32 号

颁布时间:2004-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市计委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的第一个 5 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编制“ 十一五”规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筹兼顾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要牢牢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主攻结构调整和环境创新,加快推进全市现代化建设;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全市人民最大程度地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实惠。

  (一)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理念,更多地把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就业、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到规划编制的重要位置。

  (二)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改变片面追求 GDP 增长的规划思路,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三)统筹协调城市和农村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有效解决“ 三农”问题,努力降低农民负担,逐步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发展,在规划思路上突破地域、行政区划界线,统筹规划城市布局,促进全市均衡发展。

  (五)统筹协调人与自然的发展,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观。

  (六)统筹考虑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挥我市的比较优势,推进多元化经济发展战略。

  二、主要任务

  深化规划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规划在实现经济社会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在规划编制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规划体系上,要探索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系统;在规划内容上,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武汉市“ 十一五”规划分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区级规划。

  (一)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为保证“ 十一五”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对一些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重点对发展思路、经济结构、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为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打好基础。

  (二)认真编制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期,以 2006―2010 年 5 年为主,展望到 2020 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总体规划要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任务和重大工程,确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要明确城市空间类型及功能,提出调整城市布局的目标、城市圈的发展格局,要研究人口流动方向与规模,提出交通、市政、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框架。总体规划还应充分体现政府履行职责,强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三)做实做深专项规划。改变以往专项规划领域过宽、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状况,使专项规划达到可以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投资依据的深度。对于市场机制已经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不需要政府干预或决策项目的领域,不再编制专项规划。

  (四)突出区域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区域化、生态环境恶化、人口大流动等新的趋势和环境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把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重对一些重点开发地区进行规划。

  (五)改革区级规划。进一步深化区级规划改革,合理确定规划编制领域,使区级规划成为内容最实、最贴近群众、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允许各区探索编制集经济、城乡、基础设施、土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为一体的规划。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范

  (一)专项规划的界定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现行的行业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专题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均属于专项规划。

  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等。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二)专项规划的内容

  专项规划分为正文和规划说明两部分。

  正文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有些专项规划还须有对环境影响分析的篇章。规划内容应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指标应以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注意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划衔接;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布局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专项规划必须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正文有目录和前言,前言主要简述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期、规划作用等。

  规划说明内容包括:规划领域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需求预测以及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衔接和论证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一般分为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审查发布 3 个阶段。

  1.前期工作

  拟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开始前,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首先论证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并拟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作用,编制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专项规划内容大纲,需要衔接的领域及论证的方式,编制进度,拟审批发布的机关等。工作方案确定后,须送市计委备案。

  前期研究。工作方案确定后,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正确分析现状和面临的形势,理清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2.起草衔接

  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性,保障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害相关者的意见、建议。

  衔接。专项规划起草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进行衔接。衔接的内容包括现状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等。

  3.论证

  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牵头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草案进行评估论证,受委托机构或专家组应提出论证报告。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衔接的、没有论证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草案不得提交审查。

  4.审查发布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均由市计委组织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牵头单位提交市计委初审的材料应包括专项规划文本、相关单位会签意见、论证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上报或发布。市计委收到牵头单位的专项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应组织进行进一步衔接平衡,对需调整的内容、指标等,建议牵头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批准后应送专项规划牵头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牵头单位应在专项规划批准后 1 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区域规划的编制规范

  (一)区域规划的界定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市级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所规划区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是具有战略性、空间性和约束力的规划。区域规划的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其主要内容是把产业集聚区、城镇体系、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规划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区级规划、区域内其他规划的重要依据。编制区域规划,要着眼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重点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以 5 年为主(2006 年―2010 年),展望到 2020 年,并根据发展情况 5 年滚动修改 1 次。

  (二)区域规划的内容

  区域规划分为正文和规划说明两部分。

  正文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应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发展目标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指标体系原则上以统计指标为依据,做好与国家、省、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定性指标要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明确,突出空间指导与约束功能;布局设计要合理,明确区域发展的重点及重大建设项目,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区域布局设计和功能区划分必须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正文有目录和前言,前言主要简述规划区域、编制依据、规划期、规划作用等。

  规划说明内容包括:规划区域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区域的整体竞争力,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衔接和论证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三)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一般分为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审查公布 3 个阶段。

  1.前期工作

  区域规划选定。跨行政区的经济区规划,由市计委或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拟定区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开始前,应首先论证区域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其作用,拟定区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区域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作用,区域规划的范围,区域规划内容大纲,需要衔接的领域及论证的方式,编制进度,拟审批发布的机关等。工作方案需征求相关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送市计委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前期研究。工作方案确定后,要加强区域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正确分析现状和面临的形势,理清区域规划的基本思路。

  2.起草衔接

  区域规划的编制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性,保障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害相关地区的意见、建议。

  衔接。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全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进行衔接。衔接的内容包括现状的判断、主要指标、发展方向、功能区划分及定位、重点建设项目等。

  3.论证

  区域规划草案形成后,牵头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评估论证,受委托机构或专家组应提出论证报告。

  未经衔接的、没有论证报告的区域规划,不得提交审查。

  4.审查发布

  所有区域规划需经市计委初审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计委初审。牵头单位制订完成区域规划草案后,送市计委初审,同时附区域规划所涉及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以及规划文本、有关行政区的书面意见、论证报告。

  上报或发布。市计委在组织对区域规划初审中,需修改的内容、指标,建议牵头单位修改完善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规划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牵头单位应在批准后 1 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五、总体时间安排

  大体分 3 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前期和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03 年至 2004 年 12 月)

  完成 3 个方面的前期工作。一是重大课题研究。通过多方案选择筛选,招标完成一批“十一五”重大前期研究课题,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 十一五”规划的基本思路。二是规划程序和方法的确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起草并出台《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立章建制。三是重大项目策划。筹备建立“ 十一五”重大项目库。

  第二阶段:规划建议和纲要框架起草阶段(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9 月)

  在形成“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配合市委“ 十一五”规划建议起草小组做好调研工作,集中研究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并形成专项规划草案,同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好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

  第三阶段:规划纲要(草案)形成与通过阶段(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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