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10 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促进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 以下简称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团结和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权限,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利于准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行政范围,实施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开发、利用边界地区的自然资源,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消除边界纠纷,保持边界地区稳定。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克服重界线勘定、轻界线管理的思想,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此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亲自过问,切实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要落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治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是今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律依据,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需要确定新的标志物的、因生产建设用地需要跨越界线或需要移动界桩的,都必须依据国务院制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边界地区的资源使用管理问题引发的纠纷,毗邻双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边界地区群众的团结,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管理和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利用边界地区自然资源的大局出发,依照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相互协商解决。民政部门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和有关规定,牵头处理界线双方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边界地区因土地(水面)权属、林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民政部门要予以配合。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打击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群众利益。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管理界桩和界线标志物的任务,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乡(镇)、村、组,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加大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人民政府和具体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增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边界地区群众依法管界、依法治界的自觉性。要以省人民政府对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文件为准,规范各类地图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界线具体走向的发布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确保在 2007 年前完成我市 841 公里长的 7 条市域界线、560 公里长的 26 条区级界线的联合检查任务。要建立健全勘界档案保管、使用制度,做好建立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筹备工作,研究制定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办法,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