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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16号

颁布时间:2004-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四年三月一日

黄冈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的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出口禽产品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一、防治方针及灭病原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人禽共患的急性、烈性传染病,它不仅给养禽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必须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早、快、严”的灭病原则,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及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果断扑灭疫情。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书面将情况立即报告同级防治禽流感指挥部,并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疫情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发病、死亡数量、症状特征、病理变化特征、免疫情况,同群家禽数量及组成结构等。

  三、疫情确认

  (一)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疫点,协助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并采样检验。

  (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临床症状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公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市范围内有10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的;

  2、在全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或5个以上乡镇片发生疫情的;

  3、在全市范围内呈多发态势,疫点20个以上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相邻县(市)的相邻区域内疫点达到3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疫点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指挥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一级疫情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三)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组织力量扑灭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类,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处理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的筹措和落实。

  3、卫生部门负责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人群及居住环境进行监测和消毒,负责对密切接触并有疑似症状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发现感染人按规定进行医学处置;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和防护措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交易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关闭疫区(点)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5、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

  6、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动物防疫的诊断化验、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安排。

  7、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的交通设障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8、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工具,向疫区和社会宣传禽流感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禽流感防治工作动态及有关政策。

  9、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制订工作纪律,对违法违纪的事件和人进行查处

  10、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各级政府要按照“早、快、严的灭病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调查疫情,分析疫源

  调查疫情摸清发病禽数、死亡禽数、同群禽数,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卫生部门应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区

  1、疫点:发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闭市区:将距疫区周边7公里内的区域划为闭市区。

  划定疫区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和被扑杀的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污染的禽舍、场地一天一次,连续7天进行彻底消毒;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应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禽类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的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所有禽类及其产品实行强制检疫、消毒;

  3、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闭市区应采取的措施

  1、关闭禽类及其产品市场;

  2、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流动或交易。

  上述(三)、(四)、(五)、(六)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污染源,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发布解除封锁令。

  (八)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点内禽类数、禽类产品数、发病数、死亡数及扑杀数;并依法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2、制定疫区内的禽类及禽类产品的登记表,统计禽类的扑杀数,禽类产品的处理数;

  3、对病禽及其产品扑杀处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估算扑杀处理所需物资的数量和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存笼数,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禽类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接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禽人员的防护原则

  (一)防护对象

  接触感染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家禽的人员,分为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

  1、密切接触人员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和密切接触病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禽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禽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2、一般接触人员

  (1)疫点养殖人员的家属;

  (2)协助家禽捕杀的工作人员;

  (3)在疫点5公里范围内协助家禽强制免疫的人员。

  (二)密切接触人员防护原则

  密切接触人员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一级防护

  (1)适用范围

  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疫点除外)的家禽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及对禽舍和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和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禽或死禽的人员。

  (2)防护要求

  ①戴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

  ②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宰杀和无害化处理,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穿长筒胶鞋、带橡胶手套。

  ③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2、二级防护

  (1)适用范围

  在疫点内对禽流感染疫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捕杀和无害化处理以及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

  (2)防护要求

  ①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穿鞋套。进行家禽的宰杀和处理时,应戴橡胶手套,穿长筒胶鞋。

  ②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3、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防护服:一次性使用的防护服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

  (2)防护口罩: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

  (3)防护眼镜:视野宽阔,透亮度好,有较好的防溅性能,弹力带佩戴。

  (4)手套: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

  (5)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6)长筒胶鞋。

  (7)医用工作服。

  (8)医用工作帽。

  (三)一般接触人员的防护要求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开窗通风,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

  (3)在可能接触家禽及其排泄物时,应佩戴防护口罩。

  (四)其他防护措施

  1、隔离

  (1)隔离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中与病禽接触时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人员,已出现感冒样症状的工作人员。

  (2)隔离要求:参照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7天。

  2、医学观察

  (1)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

  (2)医学观察方式:每日测量体温,监测感冒相关症状,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

  (3)观察期限:7天

  3、预防性服药

  对密切接触人员应采取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服药措施。可选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等药物,常用剂量,密切接触人员在工作期间每天服药,隔离人员自隔离之日起连服5天。

  4、预防接种

  建议对疫区范围内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可本着“知情同意、自觉自愿、定点接种”的原则,接种流感疫苗,以降低同时感染人类流感和禽流感的几率,从而减少病毒基因重组的可能性。

  5、家庭消毒

  疫点3公里范围内家庭,在完成家禽捕杀处理工作后,可对家禽活动场所、排泄物污染表面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文件规定,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和器材等。由各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储备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费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各级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疫苗储运费、注射费、人工费、疫情监测费及其它各项防治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1、黄冈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禽流感疫情监测,疑似疫情的血清学检验排查;负责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初步诊断、病料收集和向省级专业实验室送检病料。

  2、县(市、区)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室,在省、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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