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林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建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林业产业发展迅速,森林资源的培育、管理和利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全省现有活立木蓄积量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31.61%.
(二)充分认识加快林业发展的战略意义。我省是三峡、葛洲坝、丹江口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所在地,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林业为推进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战略作出更大贡献。与新的形势相比,我省林业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人均占有量偏低,林业的生态保障作用有待加强;林业产业不够发达,对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不够突出。为此,务必做到全党重视、全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
二、明确发展林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任务
(三)我省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手抓,努力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四)我省林业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发展目标是建设资源大省、产业强省。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1%,森林面积达到1.15亿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3.45亿立方米,林业总产值达到700亿元;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森林面积达到1.26亿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到205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8%,森林面积达到1.35亿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6.75亿立方米,林业产业得到突破性发展。具体要求是:坚持一个中心:实现湖北林业的跨越式发展;突出两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抓好三大支撑:深化改革、科教兴林、依法治林;强化四项措施: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落实政策、强化服务;建设五大体系:林业资源监测体系、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体系、林业综合执法体系;实施六大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高效经济林工程;发展七大产业:速生丰产用材林产业、中药材和林产化工产业、干鲜果茶产业、苗木花卉产业、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森林旅游产业、森林食品产业。
(五)正确处理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关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关系,通过加快林业发展,为粮食生产建立可靠的生态屏障。粮食安全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要正确定位林业的发展空间,在确保不占用基本农田栽树的前提下,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低丘岗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林业生态建设
(六)抓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严格管护制度,加强封育管理;抓好工程造林,增加森林资源。切实抓好退耕还林工程,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保护退耕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已经退耕的坡耕地“退林还耕”。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地和重要湿地,要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现有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积极推进长江中下游防护林、汉江防护林、鄂北防护林、平原绿化、“湾子林”、绿色通道和城郊林业等生态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造林绿化。继续加强封育管护,加快次生林和灌木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大力推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账制、廉政责任制,提高建设质量。
(七)加强重点地区的林业生态建设。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及长江、汉江、清江等大江大河沿岸,三峡、丹江口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周边,神农架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加大生态公益林营造和管护力度,提高其生态防护能力。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重点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管护。进一步采取措施,高标准消灭宜林荒山。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八)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天然林保护区要在搞好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业等替代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退耕还林地区要积极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和高效经济林,同时搞好林下开发,解决好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所有林业生态建设项目都要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兼顾经济效益,通过多种形式发展替代产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多作贡献。
(九)进一步抓好绿化工作。要搞好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绿化工作。新建铁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必须对道路两旁进行同步绿化。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镇,要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镇)活动。城镇绿化要乔、灌、草、藤相结合,景观美化与实用相统一。结合农村小康建设,抓好“湾子林”建设,实行城乡绿化一体化。
四、加速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十)加快调整林种、树种结构。通过开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促进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到2010年,全省杨树、国外松、板栗、中药材和其他经济林面积分别发展到1000万亩,竹林面积发展到500万亩。提高名、特、优、新经济林的比重,抓好经济林产品的精深加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十一)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在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快林浆纸一体化发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特别是科技含量高、能填补林产工业空白的加工项目。抓好具有地方特色的观赏树种和花卉生产,到2010年,全省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打造旅游精品。大力发展杂交野猪、梅花鹿、鳄鱼、林麝、野鸭、观赏鸟类等具有湖北特色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
(十二)积极培育产业“龙头”。根据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产业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年产值过10亿元的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五、深化林业改革,推进林业经营方式和体制创新
(十三)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保持稳定;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依法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经营状况良好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可采取租赁、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十四)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科学合理划定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要按事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补偿。
(十五)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买断、划拨等形式参与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资产可依法流转。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确定其流转方式。其他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交易市场,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流转行为。对合法的流转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十六)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林业。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和境外投资者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单独或合伙从事造林和育苗,其收益归个人所有。鼓励城镇下岗职工从事林业开发,对营造速生丰产林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一定比例的林业规费。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鄂部队和其他组织采取租赁、承包、划拨等形式,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开展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领荒山、荒地、荒滩,义务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无偿认护树木、认育森林。
(十七)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企分开。积极试行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林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外的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其他宜林地,可以采取合股、租赁、承包、拍卖等办法,实行“国有民营”。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公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国有林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享受国家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由当地政府纳入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所办企业彻底脱钩。
六、多渠道增加投入,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
(十八)加大对林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从2005年起,省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对林业建设再增加1000万元,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科研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2004年起,启动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并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十九)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贴息贷款发展林业。地方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业治沙贷款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贷款,要积极给予支持,提高审批效率。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和支持林业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二十)切实减轻林业税费负担。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业生产经营者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
(二十一)大力引进外资发展林业。积极引进林业外资项目,争取外国政府、组织的援助和贷款资金发展林业。
(二十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对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的稽查和使用成效的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取得成效。强化监督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七、坚持科技兴林,强化依法治林
(二十三)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积极引进、选育优良适生的林木新品种和新品系,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抓紧林业科研院所改制改组,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转化科技成果。
(二十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林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名称和内部设置。森林公安工作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二十五)做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工作。加强森林防火机构和设施建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抓好林区火源管理和防火隔离通道、生物隔离带建设,实行综合防治。抓好检疫、测报及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危害和蔓延。
八、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研究制定党政干部任期林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离任时,有关部门要对其任职所在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消长情况进行考核。凡在任期内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以及出现超限额采伐森林、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不得提拔重用。对在林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七)加强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林业工作站为县级林业局的派驻机构,由县级林业局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山区按乡镇设立林业管理站;丘陵和平原地区根据管理任务按区域设立林业管理站。全省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由省编委统一核定。县级财政要将林业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必设的林业事业机构要给予重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事业费。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不断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和成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社会造林绿化。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织在保护森林、造林绿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国土绿化。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投身造林绿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