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方生猪屠宰经营税费项目过多,标准偏高,生猪市场统得过死,严重挫伤了农民养猪积极性。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搞活生猪市场,加强和规范全市生猪屠宰经营税费征管,维护国家、农民、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经营中的税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税费征收政策。生猪屠宰及产品经营纳税主体为定点屠宰厂(场)或当地食品公司。税费征收部门不得委托其它组织、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严禁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税费包干政策,已将税费包干到定点屠宰厂(场)的要迅速纠正。坚决取缔税费征收中间环节,严厉打击偷逃税费、截留税费的行为。
三、为适应生猪市场放开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平台,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自购、自宰、自销业务的,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实行代宰加工的应按实际头数征收税费,总的税费水平应控制在每头77元以内,其中,每头生猪国税、地税税额各不超过20元,动物产品检疫费不超过7元,市场管理费不超过8元,加工服务费不超过22元。农民自养自食生猪进点屠宰的只收检疫检验费和加工服务费。
四、各定点屠宰厂(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诚信经营,热情服务。在生猪收购环节中,要如实过磅称重,公平作价,不准采用估重估价方式,不准压级压价。用“见白”、“合八杀”等传统方式的地区要由农民自由选择,不搞“一刀切”,以确保农民利益。
五、进一步放开生猪市场。要打破市场垄断,进一步放开生猪收购、猪肉批发和零售业务。允许农户和个体屠宰商直接收购生猪,按规定兴办和经营屠宰点,进入屠宰点屠宰或从事批发、销售。允许外地经营户来我市收购生猪,鼓励个人和个体大户组织生猪外销。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经营税费征管及生猪市场管理工作。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定点屠宰厂(场)违规征收税费问题实行通报制度,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及其产品价格监测管理,合理确定毛白差率,定期发布价格信息。食品、畜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监察部门对在生猪屠宰经营、税费征管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