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77 号
颁布时间:2004-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方案》和《武汉市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方案
(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逐步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是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需要。为了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4〕1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 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补贴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和品种。粮食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是对所有向国家提供商品粮的农民给予直接补贴(包括国营农场),以体现多向社会提供商品粮多得补贴的原则。补贴的品种涉及 3 大类:稻谷、玉米、小麦。
(二)补贴资金规模和分配依据。2004 年,省财政厅核定我市粮食直补资金为 2211 万元,其中:市直 167 万元,蔡甸区 414 万元,江夏区 661 万元,新洲区 437 万元,黄陂区 532万元。其分配是按粮食商品量多少和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的原则,以区为单位,以国有粮食企业 1997―――2001 年 5 年平均收购的商品粮的 50% 和各区 1999―――2001 年 3 年粮食平均产量减去自留粮(人年均 400 公斤)后的商品粮的 50% 作为分配依据。我市对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按省测算数直接落实到区。洪山、东西湖、汉南区由于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其粮食直补资金由市财政在省对市直的粮食直补资金(167 万元)中解决。为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市财政本着公平、快捷的原则,采取按计税面积测算分解:洪山区 38 万元,东西湖区 81 万元,汉南区 48 万元。
(三)补贴的方式和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补贴可以按计税面积、播种面积或计税常产 3 种方式进行;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各区都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计算依据、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
(四)补贴的兑付程序。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补贴原则和补贴范围,核实各个乡(镇、街)应补贴的计税面积、播种面积或计税常产,将省分配的粮食直补资金计算和分配到乡(镇、街);乡(镇、街)再计算落实到村组和每一个农户;村组将当年每一个农户的粮食直补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财政所按补贴口径登记造册,并负责兑付现金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2004 年 6 月底以前,要将全部补贴资金基本兑现到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不得由乡(镇、街)部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也不得抵扣其他任何款项。每年4 月中旬以前,要将“农民负担卡”连同“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一起发放到农民手中。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粮食直补资金与原来的粮食风险基金帐户分开,各区要单独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直补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工作专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粮食直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综合协调,研究和制定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部门办公,人员从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抽调,并实行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要负责建立粮食直补数据库,对上及时反映各种信息,对下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二)广泛宣传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书刊、墙报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将中央及省市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讲深、讲透,使每一户农户都了解党和政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政策。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直补资金的筹集、兑付和管理工作,制定好粮食直补的操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门要认真核实农户的种植面积;粮食部门要认真核实统计农户商品粮数量,保证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收购任务的完成;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的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为粮食直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方式。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区的粮食直补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始终把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且内容要具体,政策要明确,补贴要科学,措施要配套,简便而易行。各区补贴方案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精心测算,核实补贴标准。各区要根据已确立的补贴方式,将粮食直补资金迅速逐级分解测算,并确定全区统一补贴标准;要将各农户基础资料及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粮食直补标准及金额必须登入各户“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并于 2004年 4 月发放到农民手中。
(六)实行专户管理,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粮食直补资金后,要迅速开出拨款通知单送农发行,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粮食直补资金全部拨付给乡(镇、街)财政所并支付给农民,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对发放的全过程要加强监管,确保国家资金安全,确保及时向农民兑现粮食直补资金。
(七)抓好核查工作。每年粮食直补工作结束后,各区、乡( 镇、街)在第二年要对前一年补贴测算数据如种植面积等进行核实,然后再测算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核定每一个农户当年的补贴额,并重新对农户核发“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
四、工作要求
执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是一项顺民心的富民工程,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台违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各级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降低标准发放、不按规定发放、截留农民补贴款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杜绝因措施不当、工作不力和不按规定发放、违规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等违背政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上访事件。
武汉市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扩大优质水稻种植面积,加强中央财政投入我市的水稻良种推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4〕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良种补贴标准、对象及方式
水稻良种推广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直接对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进行补贴的专项补助资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为:种植早稻每亩补贴 10 元,中籼稻、粳稻每亩补贴 15 元,晚稻每亩补贴标准按中央及省的规定执行。
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种植良种水稻的实际面积( 含国营农场)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各区以村组为单位,农业部门对种粮农户逐户登记造册。乡(镇、街)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农户名册,将补助资金测算到户。乡(镇、街)财政和农业部门对各村申报的水稻种植亩数要认真审核,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 3 天,公示期间,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
二、良种补贴资金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良种补贴档案,包括分乡(镇、街)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良种补贴卡片;对补贴清册和补贴卡片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公章存档备查。
良种补贴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划拨到区。各区、乡(镇、街)财政部门对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由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乡(镇、街)财政所按照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后的补贴清册和补贴卡片直接向农户发放现金或在银行(或信用社)为农户开设活期存折,农户在收到现金或活期存折时,必须在补贴卡片上签字、盖章(用手印)。
良种补贴资金必须逐级申报。水稻播种 15 天后,各区财政局和农业局核实本区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双季稻产区核定的中稻、晚稻种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计税面积中的水田面积,中稻产区上报的中稻种植面积不得超过计税面积中的水田面积),并按规定补贴标准,联合向市财政、农业局申请水稻良种补贴,市财政、农业局对各地上报的播种面积核实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厅申报。
2004 年早稻补贴,在播种前由市财政和农业部门以 2004 年省下达的早稻种植计划面积(含农场播种面积)和中央财政补贴标准,预拨良种补贴资金,待核实后再行结算。
三、良种补贴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成立良种补贴工作专班,直接深入到群众中去,随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群众举报属实事项,要及时、严肃进行处理。加大良种补贴项目及资金督查力度,确保良种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种植农户,确保农民受益,确保我市水稻良种补贴工作按标准、按要求完成。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不得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市财政 局举报电话:731742;市农业局举报电话:65657321),认真查证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要严肃查处。
本方案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农业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