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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牛羊肉品市场的紧急通知

十政办发[2004]166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江口市、郧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2年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艰苦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牛羊肉品经营者从河南及城区周边县市大量采购包括注水等不合格的牛羊肉品,用污秽不洁的包装、运输工具运至城区市场销售,扰乱了城区正常的肉品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我市“放心肉”工程建设,给城区居民肉食品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放心肉”工程建设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城区和丹江口市、郧县牛羊肉品市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2月8日。

  二、成立整治专班。整治专班由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屠管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抽调专人组成,由屠管办负责牵头。

  三、整治专班办公地点:整治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太和饭庄。

  四、几项具体要求:

  1、在集中整治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服从协调,不得相互推诿。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抽调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敢于和善于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3、明确职责,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整治牛羊肉品市场。对涉嫌私屠牛羊、牛羊定点屠宰厂违法违规屠宰、加工牛羊肉品的,由屠管办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查处。对使用污秽不洁包装、运输工具运载牛羊肉品;经营、储存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涉嫌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对农贸市场经营注水牛羊肉品、涉嫌违反《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对经营未经检疫和使用伪造检疫证明(标识)的牛羊肉品的、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的,由畜牧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市法制办要为集中整治行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公安部门要为集中整治行动提供安全保障。丹江口市、郧县要加强对牛羊肉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非定点屠宰场、未经检疫、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牛羊肉品流入城区。同时,要加大外埠牛羊肉品的监管力度,严禁不合格牛羊肉品经过所辖区域。

  4、按照“严管、严查、严处”的原则监管牛羊肉品市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寻衅滋事、妨碍执法的,公安部门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并抓出成效。

  5、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整治期间,市直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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