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办发[2004]38 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我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但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基层干部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村务假公开、不按时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基层干部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开展工作,忽视农民群众的民主自治权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工作不够落实,腐败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按照“ 五规范、一满意”的要求,把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要按照“ 五规范、一满意”( 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和管理,让广大村民群众满意)的要求,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 一)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 含低保)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山林水面资源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地方政府部门对口扶持村集体及村民的款物落实情况和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都要向村民公开。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村级收支必须逐项公布明细账目。各区要根据农村实际,统一规范公开的内容,务求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且达到一定规格标准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破损和不达标的,所在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有关村修缮达标,对贫困村要统筹帮助其解决村务公开栏建设经费。要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到村民小组或者到自然村( 湾)的工作,方便村民监督。同时,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卡”、村民恳谈会和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
( 三)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村务至少每季度公布1 次,每季度首月的15 日前公布上季度的情况。村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 次。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有些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 段,即公布1 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之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 四)规范村务公开的程序。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公开,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于联席会议结束后的 5 日内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 五)规范村务公开的管理。各村要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 5—9 人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公开的时间、程序进行监督,有权对公开的内容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疑。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将其罢免。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将村务公开资料建档保管。
( 六)让村民群众满意。村民群众对村务公开工作有疑问或意见的,可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 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村务公开要求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开;村民也可直接向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
三、完善和落实村级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管理权
(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各区要统一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范围,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结果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 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要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村级重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一般村务民主议事的其他有效的民主决策形式。
(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村级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会前公布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书面记录;村民委员会公布会议表决结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及时公布实施情况。
( 四)建立村级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行为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人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依法予以罢免。
( 五)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区、乡( 镇)、街道要指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基本制度,促进村务依法管理,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 六)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的 15 日内,原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 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 七)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各村要建立由 3—5 人组成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村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八)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盖章),送乡( 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 或会计服务中心)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双方有争议的,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经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探索和完善村级账务、现金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但不得收取代管费)的办法,监督和保证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
( 九)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各区要探索建立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具体组织工作由区、乡( 镇、街)两级农村经管、财政、民政等部门联合实施。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下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当前要重点审计村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 村改居”及村集体合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 到农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的落实情况等,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有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 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和监督。
( 十)完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报告 1 次工作,并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 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由乡( 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一般每年进行 1 次,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 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 2 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 十一)建立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列为村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内容之一。大力宣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工作者。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 一)进一步加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建设。要坚持村党组织的“ 两推一选”( 即党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党员会议推选)和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坚持按期换届选举,选好配强村党组织班子,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提倡依照法定程序,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肩挑”。要探索建立青年农民的培养教育机制,培养村级干部后备力量,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要加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坚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按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村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要把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新进班子成员的培训教育作为重点,列入培训计划。市里负责培训工作骨干,区里负责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培训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要以区、乡( 镇、街道)党校为阵地,对村干部每年至少分期分批集中培训 1 次,每期一般不少于3 天。
(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管理工作制度。要健全落实村级组织议事制度。村党组织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要事项需经过集体研究,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建立村级组织例会制度。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分别按照党内有关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例会,研究工作,并作好会议记录。建立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考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建立考勤档案,作为村干部年终评议的重要依据。
( 四)努力改善村级组织的办公条件,落实村干部的生活待遇。要创造条件,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无房的,由区、乡( 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对口扶助、小学联建、企业赞助等多种办法统筹解决。要为村级组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村级组织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切实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其年人均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其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并积极推行以区为单位建立个人银行专户按季度发放的做法。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化解村级债务,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村结合起来。各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乡( 镇、街道)要普遍建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指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级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活动。
( 二)强化区、乡( 镇、街)党委( 工委)和政府( 办事处)的责任。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区、乡( 镇、街)两级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同志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 三)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