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85 号
颁布时间:2004-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岸、江汉、矫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自探索建设都市工业园区以来,全市都市工业园区发展迅速,特别是从去年以来,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积极改革创新,通过政府引导、联片收购,企业改制、盘活存量,统筹规划、定向招商,退二进二、工贸互动,优化环境、形成特色等形式,积极发展新型都市工业园区,取得了初步成效。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全面实现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制造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就业,促进环境改善,走出一条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都市工业园区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都市工业园区是指在我市 7 个城区的行政区域内,立足盘活存量,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社会资源,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产业关联度高,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等特征的中小企业集聚的制造业基地。
二、各区应在继续因地制宜办好现有各种类型都市工业园的基础上,重点选择若干个老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用 3 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改革、发展、就业、税收”四统一的原则,通过规划、重组、改造等方式,将其建设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重点扶持。
三、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含都市工业楼宇和科技型孵化器)的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 1―2 平方公里范围内相对集中,其中工业用地 500 亩以上,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在 12 万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利用现有的企业土地、厂房、建筑物、水、电配套设施等工业存量;
(三)园区内国有、集体企业完成改制,职工转变身份,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入园企业达 50 户以上,有产业关联度的企业占入园企业的 50% 以上;
(五)3 年内园区安排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的30% 以上;
(六)2 年内入驻园区企业年缴纳税收 1000 万元以上。
四、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统筹规划、产业导向、盘活存量、择优扶持”的原则做好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布局和发展规划。各区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建设和发展都市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市级都市工业园区条件的,由各区申报,经市经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五
、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内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当年土地收购计划,享受土地储备的优惠政策,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按政策收购,其土地、厂房和基础设施低租金由所在区使用 10 年。
六、设立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市财政局、市经委 2004 至 2007 年每年筹措 3000 万元,作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经委另行制定);区级财政按不少于 1:1 的比例匹配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七、从 2004 至 2007 年,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企业每年上缴税收新增加部分,市级所得全额返还给各区,专项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区级新增所得也要重点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按年审核认定,达到相应税收水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指标要求的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享受财政返还政策。
各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里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区财政匹配资金、园区新增税收返还部分等资金组成。
八、对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扶持和专项科技经费支持。
九、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把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企业作为融资担保工作的重点,每年向入园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机构年度总担保额的 50% 以上。对获得园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园区企业,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给予融资扶持。
十、将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建设计划,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重点安排园区周边的道路、排水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一、各区对市级都市工业园区要实行低租金、低费率和一站式服务,努力降低入驻企业创业和发展成本。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 一个窗口受理、一厅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定时或不定时上门集中办公等各种有效形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相关审批、注册登记,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全部手续在 5 个工作日内办毕。市直各职能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园区建设,并提供相关的管理服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 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