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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区社会事务听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81 号

颁布时间:2004-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区社会事务听证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区社会事务听证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推进社区工作“ 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机制的良性互动,解决社区内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社区长效管理,深化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社区社会事务听证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召开社区居民听证会的形式,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进行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区听证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方针,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事务进行讨论,切实为社区居民解决困难、办实事。

  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油烟噪音和占道摊点整治、餐馆门面和摊点布局、违法建筑整治、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环境整治、设施管理、对本社区突发困难居民进行捐赠、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经费以及其他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对应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社区居委会通过召开社区居民听证会,对听证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促进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表决结果作为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具体决策的参考依据;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的涉及本社区事务的具体工作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社区居民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确定,可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和有关社区居民小组长、门栋长、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经社区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社区居民可自由旁听听证会。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居委会确定。

  四、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 18 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提议讨论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决定召开社区居民听证会。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

  五、召开社区居民听证会之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社区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的意见;听证事项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

  六、社区居民听证会在社区居委会规定的场所举行,以保证听证会有序进行。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由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所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二)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三)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四)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五)由听证会成员投票表决。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八、社区居委会应于社区居民听证会召开后的 3 日之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九、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听证工作的指导,在社区居民听证会前,应向社区居委会了解听证会的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对听证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听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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