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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统一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现就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行〔2004〕15号文件要求,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范围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范围,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在省财政厅设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布置、检查和汇总工作。

  三、整顿统一着装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摸底阶段(2004年4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安排,并将整顿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各地、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各地、各着装部门要在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还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表样附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于9月底前将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方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典型案件要通报全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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