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89 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
当前我市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要清醒地看到,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要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此次清理,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要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以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市属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区级项目由各区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
(一)不属于此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范围的项目
1.农林水利项目( 含农村“ 六小”工程);
2.生态建设项目。主要指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防护林、森林防火、保护区工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等;
3.教育项目( 不含大学城项目);
4.卫生项目;
5.科学项目( 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主要指自然科学与实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
(二)属于此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范围的项目
除以上 5 类项目外,所有在建和拟建项目均属于此次清理的项目范围。在建项目主要是指已经开工正在进行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经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并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此次清理工作要按项目逐个进行并重点清理以下两类:
一类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另一类是 2004 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三、清理标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按照以下 9 项清理标准,对每个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 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 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 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 13.5 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 号)、原国家经贸委制发的《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 6 号、16 号、32 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根据以上清理标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每个项目分别提出下列四种处理意见: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清理工作具体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清理情况的上报材料,分文字报告和表格两部分,于 2004 年 5 月 24 日之前按要求上报。
(一)文字报告的具体要求
文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2.各区、各部门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1)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分行业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等内容,其中,对 2004 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的总体情况要分析原因;(2)对重点清理的两类项目中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 目,清理的其 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情况,要予以说明并进行深入分析;(3)对投资清理限额以下项目清理的总体情况和分析。
3.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情况。主要包括:(1)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确定的清理内容和标准,按行业分别说明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同时,对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要对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2)项目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按照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和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四类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分行业情况。各区、各部门要对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4.在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投资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方面,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二)表格填报的具体要求
包括以下两张表格:
1.行业汇总表,按照行业填报。该表不需要填报到具体项目;
2.各个行业的项目表,每个行业填报一张表,要求分行业逐个项目填报。涉密项目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填报。
以上附表要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软件,软件下载网页: 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
六、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
( 一)成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清理小组),负责此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涂勇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常谷、市计委主任刘家栋任副组长,市经委巡视员皮烽、市建委委员惠书枝、市开发办副主任王传耀、市环保局副局长吴时荣、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建新、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纪委书记饶邦靖、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启明、市审计局巡视员胡曼萍、市统计局副局长王嘉玮任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计委具体负责清理项目的综合汇总和全市文字上报材料的综合汇总,对上报的清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核查;
市经委、市开发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核;
市建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
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审核;
市监察、审计、统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能提出审核意见。
市项目清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 电 话:027―82816835)。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1.各区、各部门自查阶段,时间为 2004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24日。5 月 14 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会后,各区、各部门即开始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报告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市计委(一式10 份)、市经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以上部门一式 5 份)。同时,随文件报送清理项目表格,并拷贝数据软盘 2张。
2.市项目清理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检查阶段,时间为 2004 年 5月 25 日至 5 月 31 日。各成员单位于 5 月 31 日前将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计委。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总体情况的审核意见;二是对重点清理的两类项目中具体项目的审核意见。
3.汇总上报阶段,时间为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由市项目清理小组办公室将各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