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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37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基层社区组织为依托的城市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类保障办法

  低保工作直接涉及困难群体的生活,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完善低保制度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应保尽保;也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与再就业工作相衔接。对家中有重病及重症残患者,或因其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以及夫妻双下岗并需要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家庭,应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视其具体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对一般低保家庭,在认真落实低保政策的前提下,要做好其收入情况跟踪统计、管理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低保救助动态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月审核、季检查、年评估制度,切实做到科学预测,总量控制,严把入口,有序流动。该纳入的要全部纳入,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真正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在最困难的城市居民身上。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以后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或者街办、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或多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社区管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对其低保申请不予受理,已享受低保的,应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建立低保预算自然增长机制。省级在安排下拨中央、省级财政低保补助金时,实行与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力度、资金拨付到位程度、按时足额发放进度挂钩,依据考核情况直接下拨到县(市、区)。要严格低保资金拨付程序和纪律,各级应由民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深怀爱民之心,积极开展城市低保对象医疗、子女就学救助工作

  各地要适应特困群体生活健康的需要,积极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低保对象患重症疾病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可申请享受临时医疗救助。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县(市、区)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地方低保预算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省、市(州)按照本级低保预算5%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本级特困低保对象救助及对困难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补助。各地都要设立收费低廉、服务优良、固定的专门服务窗口,主动为低保对象服好务。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对纳入医疗救助范畴的低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救助服务;民政部门主要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核、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教育等部门尽快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就学救助办法,力争低保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享受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和公立普通高中教育的子女,由学校视其困难程度,酌情减免杂费、学费。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助学金,用于低保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工作。公立普通高中减免的经费,由学校从调节性计划收费中提取10%所建立的资助贫困学生资金中解决。

  四、建立健全低保管理服务网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要尽快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并根据保障规模配备相应编制的工作人员。要结合再就业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社区建设,尽快健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的低保服务管理窗口,完善组织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各级低保工作部门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降低工作成本。

  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将低保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之列,筹集一定的资金,配足配好所需设备,加快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为主要责任人,民政部门为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为相关责任人。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党政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以加强部门联系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作用发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和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足额落实低保资金预算,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就学等救助政策,确保特困群体生活及健康急需。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和及时拨付低保资金,并加强对低保资金监管,保证按月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如实为低保申请人出具就业状况证明和求职登记证明,并及时将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教育、城建、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和切实落实好相关救助政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督促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不按时拨入专户及挤占挪用。监察部门要对低保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省政府从今年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每年度的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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