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办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
(一)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汉江流域、漳河水库、竹皮河、西荆河等区域的违法排污问题,重点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按规定标准处理污水和垃圾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
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达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文云年、市环保局局长彭金泰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以及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查清违法情节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通力协作。
(三)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1、全面清理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能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2、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3、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4、全面清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5、全面清理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四)挂牌督办,公开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两台、两报”等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环境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建章立制,长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四、时间安排
(一) 宣传动员阶段(5月中旬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清理阶段(5月下旬-6月中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6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上旬)
6月下旬-7月中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本地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的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清理工作由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限期完成。
7月下旬-9月上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中旬-11月上旬)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并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