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政办发[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突出现场监督管理,全市6条通航河流、578公里通航水域总体上保持了平稳的安全生产态势。但是,水上安全形势仍然很严峻。去年下半年以来,连续发生了几起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水上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
当前,由于经营体制改革、水上旅游升温等因素的影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有的乡镇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分管领导和乡镇船舶管理员缺位;二是水运企业改制后,有的船舶卖给个人,有的承包给船舶经营者营运,安全管理缺位,加之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带病运行,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三是随着汉江和库区旅游的不断升温,我市的旅游船舶有所增加,“三无”船舶和渔船非法从事渡运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存在空档;四是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渡口擅自渡运汽车制止不力,在节假日部分乡镇船舶、渡运船舶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等。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齐心协力抓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按照“县乡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与乡镇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乡镇船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经费;制定本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组织贯彻实施水上安全法规,合理布局渡口,确保辖区无“三无”船舶和非法船舶修造点;组织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船舶(含营运性和非营运性船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渡口、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配备专(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督促乡镇船舶办齐船舶检验、船员适任等证书;对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维护渡运秩序,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负责非经营性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参加客货运输。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要协助、指导县乡人民政府开展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纠正违章行为,通知当地政府并督促整改,协助当地政府合理布局乡镇渡口。
(四)各级交通海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内河通航水域(含通航河流和有营运船舶的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为县(市)、区和乡镇(城区办事处)政府当好参谋。要认真抓好经营性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对内河通航水域营运性船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
(五)水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吨位及人数载客、载货航行,不得违章行驶。同时,要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六)各级水务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行业和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发证、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制止渔船载客行为。
(七)各级旅游部门要对非通航水域内营运的漂流船实施行业管理,经营业户对非通航水域漂流船的安全负责。
(八)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管理依照各自的规定办理;城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行规定。
三、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交通海事部门是监管水上安全生产的主要部门,一定要依法认真履行好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检查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全、船舶配员和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有无“船证不符”、“人证不符”、超航区或航线航行和无证驾驶等问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船舶装载情况,特别是短途运沙船舶要加强检查,发现超载,要强制卸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市区汉江小北门旅游载客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并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要对渡口进行全面清理。各县(市)、区要对所有渡口重新进行认定,所有渡口必须由设渡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村、乡镇(办事处)政府同意,报县(市)政府批准。
三是要整顿通航秩序,强化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要加强短途运输船舶签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继续打击“三无”船舶非法经营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抓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