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0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是湖北省地质灾害严重地区之一,每年因自然和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数十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影响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勘)查、监测和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凡符合向国家、省申请治理项目的,应积极向国家、省申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当前要重点抓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学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加大依法管理力度
(一)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各地要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城镇发展规划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计划,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制度。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为使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土资发〔2002〕135号文件要求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勘查治理、搬迁避让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各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路建设中形成的高陡边坡和斜坡进行调查评价,对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和斜坡要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治理,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对地质条件不清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时,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查设计和施工;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调查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地表开裂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对存在隐患并已修建的工程,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制度。凡是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成立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系统。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分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建设,并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对已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重点监测点的预防措施,制定周密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发送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管理制度,各级重点监测点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落实具体监测人员。地质灾害发生以后或重大险情出现以后,其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按照《条例》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